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104号)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财规〔202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桂财农〔2025〕6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
项目实施方案
9月下旬以来,受台风“麦德姆”“博罗伊”和“桦加沙”的影响,我区遭遇台风及洪涝灾害,对我区农牧渔业生产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自治区结合各地农业受灾情况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的资金需求等因素,测算了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分配方案。该资金用于支持防灾减灾和灾后农(牧、渔)业生产恢复,确保农(牧、渔)业生产稳定发展。为科学指导资金使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范围。因2025年台风、洪涝、干旱、低温冷害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后恢复生产或灾前预防。有关县(市、区)可在优先保障粮油作物生产并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灾情实际,统筹本资金用于其他种植业(如糖料蔗等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渔业。
(二)补助内容。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农业生产救灾用燃油及电费支出,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资采购费用,农田进排水设施设备采购费,种植设施(如农业设施大棚)及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修复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
(三)补助对象。补助以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的形式发放。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畜牧业和渔业养殖户、普通农户及相关农业企业等。其中,对因灾受损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予以倾斜支持,可按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100%进行补助。
二、科学规划资金使用
有关县(市、区)应严格遵循桂财规〔2024〕5号文件有关规定,密切跟踪灾害动态变化,科学分析研判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流程、补助对象及补助方式。要在前期已酝酿的资金落实意向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资金落实计划。要优化资金拨付程序,积极采取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既要着力推进灾后生产恢复,也要提前谋划防灾减灾准备,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三、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有关县(市、区)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强化项目全过程评价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同时,需加强附件指标管理,动态掌握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与自评,有关市负责汇总所辖有关县(市、区)项目总体情况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有关项目单位要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更新资金支出进度。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厅种植业管理处郭智健,0771-2182605;厅畜牧兽医处陈英豪,0771-5829768;厅渔业渔政管理处钟强,0771-5829761;厅帮扶处谢宏波,0771-5855565。
附件:2025年自治区农业救灾资金(第三批)绩效目标表
| 附件名称 | 操作 |
| 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