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58号)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的通知》(桂财农〔2025〕1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
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2024年11月以来持续发生的秋冬春连旱旱情,自治区在统筹考量各地财政投入力度、气象干旱等级等关键指标的基础上,特别对各地抗旱打井工作成效给予重点倾斜,科学测算了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分配方案。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范围。因2025年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前预防或灾后恢复生产。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灾情实际,在优先保障粮油作物生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统筹本资金用于其他种植业(糖料蔗等经济作物)。资金分配及绩效指标详见附件。
(二)补助内容。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抗旱农用灌溉水井建设、抗旱农用机具及设施设备购置、农业生产救灾用燃油及电费支出、农田进排水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农田沟渠疏浚、农机检修与作业、农药、肥料、种子(苗)等农资采购相关费用。
(三)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普通农户及相关农业企业。其中,对受灾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予以倾斜支持,可按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100%进行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压实部门责任,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等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桂农厅规〔2024〕5号文件相关规定,围绕自治区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杜绝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有序推进。自治区将适时调度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请有关市及时将更新的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用于支持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的项目资金等)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三)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各地要动态监测旱情发展态势,科学评估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统筹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既要抓好灾后生产恢复,又要做好防灾减灾准备,有效防范汛期潜在风险,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要优化资金拨付流程,采取高效便捷的采购方式,抢抓灾后生产恢复关键期,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下达县级后3个月内,各项目实施单位须确保项目进度达90%以上,资金执行率达80%以上。2025年11月底前资金执行率达100%。对实施进度滞后、资金支出缓慢的地区,自治区将从严核减后续救灾资金额度,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
(四)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市、县(市、区)应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是绩效运行监控方面。有关市、县(市、区)需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动态监控,第二季度末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报送监控表与佐证材料,确保项目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实现同步。二是绩效自评与报告。有关市、县(市、区)需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验收与绩效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与相应的佐证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工作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内容。三是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有关市、县(市、区)需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评价、整改落实等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评审意见,落实整改意见。四是信息公开与结果应用。有关市、县(市、区)需公开绩效目标、自评报告等信息,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郭智健,0771-218260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帮扶处蒋元涛,0771-5855278。
附件:2025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第一批)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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