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4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武鸣区、鹿寨县、全州县、合浦县、灵山县、桂平市、北流市、田东县、八步区、兴宾区、大新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统计监测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25年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补助市县
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工作,2025年继续在全区各地布点实施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11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将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项目经费下达至各市、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本监测统计项目经费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开展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农产品价格监测、成本收益调查等采集、跟踪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农产品生产和市场运行情况,提高经济运行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充分发挥数据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分县卡片情况统计
各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所辖有关县(市、区)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相关数据,按农业农村部要求,通过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平台报送数据。
(二)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情况统计
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建设有产地仓储保鲜设施的县(市、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产地仓储保鲜设施情况统计,并通过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平台报送数据。
(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情况统计
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所辖有关县(市、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情况统计,并通过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平台报送数据。
(四)农产品价格监测
武鸣区、鹿寨县、全州县、合浦县、灵山县、桂平市、北流市、田东县、八步区、兴宾区、大新县11个县(市、区)根据2024年印发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物价成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编号:GNTB20240279,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通知》)要求,开展农产品价格采集监测工作,分为半月报和早晚稻收购价监测周报。
1.半月报:以上11个县(市、区)在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平台填报,每月报送两次(每月13日前及28日前报送),采集原粮、成品粮、经济作物和养殖产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数据。
2.早晚稻收购价监测周报:以上11个县(市、区)通过电子表形式于报送时间段内每周报送一次。报送时间:早稻于2025年7月底至2025年9月30日,晚稻于2025年9月底至2026年1月31日。
(五)农产品成本调查
根据《统计调查工作通知》要求,开展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年报,调查时间为各品种播种期到收获上市期之间,各品种收获上市期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农业农村数据采集平台报送数据。相关县(市、区)报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如下:
1.武鸣区:早籼稻、晚籼稻、玉米、甘蔗、沃柑。
2.鹿寨县:早籼稻、晚籼稻、玉米、甘蔗、蜜橙。
3.全州县:中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沙糖橘。
4.合浦县:早籼稻、晚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甘蔗、对虾。
5.灵山县:早籼稻、晚籼稻、甘蔗、荔枝。
6.桂平市:早籼稻、晚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淮山。
7.北流市:早籼稻、晚籼稻、百香果。
8.田东县:早籼稻、晚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甘蔗、芒果。
9.八步区:早籼稻、晚籼稻、玉米、三华李。
10.兴宾区:早籼稻、晚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甘蔗、沙糖橘。
11.大新县:早籼稻、晚籼稻、玉米、大豆、花生仁、甘蔗。
(六)中药材统计
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站有关中药材统计要求报送中药材相关数据。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市、县(市、区)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任务清单,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二)按时报送数据。各项目市、县(市、区)要及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任务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信息采集、整理、核实、上报所需的劳务、采集点信息员差旅、数据传输、耗材购置等费用及统计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各项目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要求,规范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四)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目市、县(市、区)应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是绩效运行监控方面。各项目市、县(市、区)需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动态监控,第二季度末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报送监控表与佐证材料,确保项目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实现同步。二是绩效自评与报告。各项目市、县(市、区)需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验收与绩效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与相应的佐证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价工作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内容。三是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各项目市、县(市、区)需配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评价、整改落实等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部门评审意见,落实整改意见。四是信息公开与结果应用。各项目市、县(市、区)需公开绩效目标、自评报告等信息,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目市、县(市、区)要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项目经费支付,编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收集整理项目经费支付等佐证材料,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支付佐证材料和资金使用方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联系。联系人:覃俊雄,联系电话:0771-2182965,电子邮箱:gxnyscc@163.com。
附件:1.2025年农村经济监测统计任务安排和经费分配表
2. 2025年农业农村经济监测统计补助市县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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