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25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渔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要求,结合我区渔业资源养护需要,我厅制定了《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
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渔发〔2022〕1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渔业资源养护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生态优先,兼顾效益;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质量,提高成效”的原则,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放流水域为广西区内珠江流域西江上游水系、西江下游水系、西江干流、郁江水系、长江流域、桂东南沿海诸河流域以及南海广西海区等。
三、实施单位
(一)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崇左市、横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靖西市、忻城县、天等县15个市、县(市)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二)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北海市海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2025年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承担2025年淡水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
四、实施时间
原则上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五、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等文件要求完成,其中产出指标“渔业增殖放流规模”由各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承担,效益指标“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资源贡献率”和满意度指标“增殖放流区域内抽样调查满意度”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各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配合完成。
渔业增殖放流规模绩效目标如下:
(一)南宁市
横州市放流目标10万尾,其中,大刺鳅(平均全长3cm以上)10万尾。
(二)柳州市
三江侗族自治县放流目标85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鲮(平均全长3cm以上)75万尾。
(三)桂林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60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黄颡鱼(平均全长3cm以上)50万尾。
(四)梧州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60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三角鲤(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黄颡鱼(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
(五)北海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40万只,其中,中国鲎(平均头胸甲全长0.6cm以上)40万只。
(六)防城港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4550万尾,其中,长毛对虾(平均体长1cm以上)2000万尾,日本对虾(平均体长1cm以上)2500万尾。黄鳍鲷(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黑鲷(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
(七)钦州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4556万尾,其中,长毛对虾(平均体长1cm以上)2500万尾,日本对虾(平均体长1cm以上)2000万尾。真鲷(平均全长3cm以上)31万尾,黄鳍鲷(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
(八)贵港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60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三角鲤(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黄颡鱼(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
(九)玉林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60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三角鲤(平均全长3cm以上)50万尾。
(十)百色市
靖西市放流目标85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10万尾,鲮(平均全长3cm以上)75万尾。
(十一)贺州市
市本级放流目标70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20万尾,鲮(平均全长3cm以上)50万尾。
(十二)河池市
都安瑶族自治县放流目标10万尾,其中,大刺鳅(平均全长3cm以上)10万尾。
(十三)来宾市。
忻城县放流目标10万尾,其中,大刺鳅(平均全长3cm以上)10万尾。
(十四)崇左市
1.市本级放流目标35万尾,其中,鲮(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大刺鳅10万尾。
2.天等县放流目标45万尾,其中,青鱼(平均全长10cm以上,标志苗种数量不少于放流数的0.1%)20万尾,鲮(平均全长3cm以上)25万尾。
六、经费使用要求
增殖放流项目经费安排按照桂整合〔2024〕26号文件执行,主要用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其中用于购买放流苗种方面的费用(含苗种采购、暂养、标志、包装、运输、检验检疫等费用)支出应不少于项目资金总额的90%。增殖放流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应用于放流苗种标志、放流后期跟踪监测、社会调查等效果评估费用支出。
七、苗种来源
用于放流的亲本、苗种应当是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的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中央财政资金购买苗种原则上应来自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dataSearch/baseList)。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通报的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名单的,不得承担苗种供应任务。
八、苗种的生产和投放
(一)生产监管
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供苗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要求作为必要条件,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须经疫病和药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执行。供苗单位凭疫病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经检验含有药残或不符合疫病检测合格标准的苗种,不得进行增殖放流。
(二)苗种投放和监管
1.公示和公证。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具备条件的,应由相关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2.验收。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应当邀请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社会团体、渔民群众等方面的代表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放流苗种质量要求以及规格测量、计数、现场记录等验收工作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45/T 1083-2014)》等有关规定执行。
3.投放方法。根据增殖放流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增殖放流水域环境条件确定适宜的投放时间,投放方法和程序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45/T 1083-2014)》等有关规定执行。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应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放流苗种投放方式,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4.监督管理。增殖放流前后加强水上执法检查,确保放流水生物种得到有效保护。
九、标志放流
标志放流推荐采用挂牌标志法。挂牌工作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指导各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放流标志率不低于0.1%,标志鱼回收工作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完成。
十、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放流活动开展后,各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告知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由效果评估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资源监测方法和效果评价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快项目执行。各单位要加快项目执行与资金支出,2025年6月30日前资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40%,9月30日前资金支出不低于65%,12月31日前资金支出不低于90%。各单位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绩效指标和资金支出进度。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通过项目实施,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正确参与增殖放流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材料归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个项目、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增殖放流项目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苗种采购合同、检验检疫证明、公示公证、验收等相关图文视频材料等。
(四)及时报送情况。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各增殖放流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增殖放流情况报送工作。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吴育贤,联系电话:0771-5855127、13978177562,电子邮箱:zihuan1611@163.com。
(二)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人:李育森,联系电话:15577197664,电子邮箱:1528611614@qq.com。
(三)北海市海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邹建伟,联系电话:13517790313,电子邮箱:bhfish69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