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二批)的通知》(财农〔2024〕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的通知》(桂财农〔2024〕9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项目实施方案
自治区依据2024年第11号台风“摩羯”期间的灾情,重点考虑台风“摩羯”引发的大风强降雨天气对各地农业生产造成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灾情,以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2023年低收入组人群受灾情况,测算提出了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二批)分配方案,并根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恢复农业生产,最大化减少农业因灾损失,保障全年农业生产稳定和重要农产品稳产增收。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范围。因2024年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以及畜牧业、渔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前预防或灾后恢复生产。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灾情实际,在优先保障粮油作物生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统筹本资金用于其他种植业(蔬菜、糖料蔗等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对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组脱贫人口应当予以倾斜支持。资金分配及绩效指标详见附件。
(二)补助内容。包括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农机具燃油、农药、肥料、种子(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膜、兽药、饲草料、进排水设施设备,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渔业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
(三)补助对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畜牧渔业养殖户、农户、企业等。畜牧业、渔业补助一般不超过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30%。对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给予倾斜支持,可按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100%进行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按照“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确保效果”的原则,细化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明确操作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等内容。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财农〔2023〕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抓好农业生产恢复相关工作。自治区将适时调度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请有关市及时将更新的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用于支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的项目资金等)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三)充分利用救灾资金抓好农业生产。各地要密切关注灾情发生动态,结合农情实际,综合研判资金使用方案,在恢复农业生产的同时,抓好灾情预防工作,有效应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灾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要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时效性,选择最快最优的采购方式,抓住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有利时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下达到县级3个月内,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要达到90%,资金执行进度要达到80%。对项目实施慢、资金支出进度慢的地方,自治区将继续严格削减甚至不予安排救灾资金,并视情况收回资金。
(四)做好绩效考评。有关市要加强对项目县的跟踪管理,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县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过程监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做好项目验收、总结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郭智健,联系电话:0771-2182605;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陈英豪,联系电话:0771-5829768;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系人:钟强,联系电话:0771-5829761;厅帮扶处联系人:蒋元涛,联系电话:0771-280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