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110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2025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动物疫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25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动物疫病防控项目)管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动物疫病防控项目有效、有序、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全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完成绩效目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畜禽强制扑杀及销毁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苗冷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推动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提升我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4〕110号)下达的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补助。支持在行政辖区内对饲养的畜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及销毁补助。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防控工作,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疫苗储存电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方面支出。其中,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审核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4〕168号)明确的疫苗价格、免疫剂量、种畜禽存栏数、出栏免疫畜禽数计算,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核定补助资金。
2.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2024年1月至12月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其中,自治区按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明确的每个档次补助标准下限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例如: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体重20公斤以下病死猪的补助标准是40—60元/头,则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合计40元/头,市县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承担0—20元/头资金)。各地要合理安排使用,并落实市县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
3.强制扑杀及销毁补助。主要用于对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补助标准按照桂农厅发〔2021〕59号文件执行。
(二)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补助。支持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疫病监测耗材及诊断试剂采购、采样(含样本费及采样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其中差旅费可按照不超过本项资金总额的10%统筹安排)、送检、流行病学调查及对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的监测、监管、评估等相关支出。
(三)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补助。支持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融安县、桂林市临桂区、兴安县、平乐县、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北海市本级、上思县、钦州市本级、钦州市钦北区、浦北县、贵港市覃塘区、桂平市、玉林市玉州区、容县、贺州市本级、昭平县、百色市本级、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市、凌云县、河池市本级、河池市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本级、合山市开展兽医实验室及冷库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兽医实验室设施,采购更新实验室监测、诊断仪器设备,完善动物疫苗冷库及配备制冷等相关设施设备。
(四)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及运转补助。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执法检查、取证、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及人员防护用品,维持检查站正常运转。
(五)牛羊疫病净化场奖补补助。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4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4号)要求,对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通过评估并获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含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场)的牛羊场,按照净化病种、畜种、养殖规模等进行奖补。其中,自治区水牛研究所水牛种畜场(南宁市兴宁区)2024年4月10日通过自治区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2024年10月15日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共奖补5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品种改良站种公牛站(南宁市兴宁区)2023年11月20日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奖补20万元;皇氏赛尔生物科技(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2024年10月29日通过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场认定,奖补40万元;广西农垦西江乳业有限公司奶牛场(贵港市港北区)2024年10月15日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奖补20万元;广西皇氏田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田东县)2023年11月20日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奖补20万元;钟山温氏乳业有限公司(钟山县)2023年11月20日通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认定,奖补20万元;忻城县强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忻城县)2024年10月29日通过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场认定,奖补18万元;忻城县中投牧业有限公司(忻城县)2024年10月29日通过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场认定,奖补40万元。
(六)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补助。支持南宁市良庆区、南宁市青秀区、马山县、桂林市叠彩区,灵山县、桂平市、北流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厂房、收运系统、冷库系统、给水系统、控制系统、烘干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建设安装工程;购买(建设)干化机、焚烧炉、烘干机、破碎机、锅炉、储油设施、废弃采集系统等无害化处理场设施设备,以及冰柜、电子秤、收集车辆、视频监控系统、车载GPS定位系统等收集体系设施设备。
(七)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补助。支持南宁市兴宁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武鸣区、宾阳县、柳城县、桂林市临桂区、永福县、荔浦市、资源县、藤县、蒙山县、北海市银海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钦州市钦南区、平南县、玉林市玉州区、容县、北流市、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县、凌云县、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开展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补助,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评估、公共环境清洗消毒、样品采集、检疫技术性辅助、检验检测、病死动物和废弃兽药无害化收集处理、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运营维护、动物疫病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兽医信息化服务、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畜牧兽医大数据分析、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
三、资金补助方式
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选择直接补助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直接补助。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后,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承担实施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二)先建后补。由项目实施主体先行投资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分次拨付补助资金,或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场主体承担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实施计划,市级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2月20日前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要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尽快将动物疫病防控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县(市、区)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要求,结合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自治区资金执行率达90%以上。
(三)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兽医实验室及冷库、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接到验收申请后,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出具项目验收单(一式2份,1份项目单位保存,1份本级农业农村局保存)。项目验收单内容应包括项目任务名称、实施地点、任务内容、完成任务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验收单制作落款时间。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规定进行履约验收。
(四)严格经费申报审核、发放公示。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及销毁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补助资金前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实施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完善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实施过程台账、记录、图片、影像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绩效监控,查找项目实施与预期目标存在偏差的原因,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对资金支出进度滞后的市县,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
(六)按时报送材料。
1.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进度。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将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执行情况(表格另发)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其中,截至2025年12月底的资金执行进度情况需要报送电子版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扫描版材料。
2.项目年度实施总结。2026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级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实施总结。2026年1月1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局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全市项目年度实施总结。
3.绩效评价材料。2026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兽医实验室、动物疫苗冷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项目验收单扫描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15日前,市级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市绩效自评工作,并将市本级、各县(市、区)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挂钩。
联系人:商梦瑶,联系电话:0771-5829775,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绩效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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