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续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5〕2号)
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要求,现将《2024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续建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广西优势特色
产业集群续建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广西糖料蔗、广西蚕桑产业集群续建项目,确保建设任务高效、规范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的思路,聚焦一个优势特色品种并突出重点县(区),打造一批年产值数百亿元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升级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型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过程中,一是坚持主体投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以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按照全产业链建设思路,推动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资金支持向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倾斜,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三是坚持自治区统筹和市县抓落实相结合。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负责全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市县(区)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形成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合力。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优势特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立足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现有基础,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水平,打造标准化的“原料车间”。加强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优化品种结构。推广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
(二)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推动产地型冷库及预冷设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综合开发利用,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推动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商标,建立顺畅的营销体系,确保产业增值增效。
(三)健全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体系。发挥龙头企业在市场开拓、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农民合作社在生产组织、农资采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发挥家庭农场、农户在家庭经营生产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参与组织化生产。推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功能互补的良性格局。
(四)强化先进要素集聚支撑。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推动更多资本、科技、人才、土地等要素向产业集聚。搭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建立行业协会、信息网站等,实现服务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互惠共享。
(五)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将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重要目标,带动农户参与产业发展,让农民分享产业发展红利。培育一批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并推广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形式,构建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长效机制。
三、支持方式及建设主体
(一)支持方式
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设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实施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已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补助,补助期限为2024年1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对于2022年建设项目中延续支持的项目,补助期限可为2023年1月1日后建设的项目。
(二)建设主体
1.项目实施主体: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2.项目承担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与产业集群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四、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分别牵头负责做好本级项目实施各项工作,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任务清单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各项目市、县(区)需于2025年1月26日前将本级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 gxnyncpjgc@126.com。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使用。各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沟通联系,出台产业集群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工作进展,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应。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实施过程中要将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本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使用。
(三)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主体要根据资金所在区域,及时向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本级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有关工作〔资金下达在市级财政的,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资金下达在县级财政的,向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主体。各地项目验收工作应于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汇总全市项目实施情况,并将年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总结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xnyncpjgc@126.com。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材料的报送情况,将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项目绩效考核。自治区按照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各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对各级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核查。各项目市、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项目本级绩效自评工作,通过绩效自评,加快建设进度,提升建设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具体推进项目实施。产业集群项目涉及的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协调指导组,并建立协作机制,相关内容需体现在本级实施方案中。
(二)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次性支出、列支培训费、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会,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普惠专项支持内容。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布局区域有重合的,原则上产业集群项目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叠加投资比例累积不超过2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原则上要撬动3倍及以上的地方和社会资本投入。
(三)加强调度考核。自治区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检,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调度1次项目建设情况,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
(四)突出典型作用。相关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展现项目建设成效,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注重总结政策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挖掘产业集群建设中的典型案例。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人:李全波,联系电话:0771-2182917、1520771003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联系人:黄金兰,联系电话:18100777063。
附件:2024年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及任务清单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