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2〕117号),我厅制定了《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高效、有序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2〕11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渔政执法管理水平、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以及提升渔业救助能力,切实养护北部湾和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区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开展内陆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强化禁渔渔船管理、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加强休闲垂钓执法,组织实施大型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三)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通过整治“三无”船舶、违规网具,对其组织公开销毁活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四)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五)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开展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
(七)开展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严打违法电鱼活动、严打违法制售活动、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杜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确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八)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深化推进“商渔共治”,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九)开展与其他涉海、涉水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管行动,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执法任务。
三、补助方式
直接补助。
四、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为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保证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分配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市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在休(禁)渔期应牵头组织不少于两次跨市交界水域或边境水域联合巡航活动。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应在2023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备案。
(二)规范资金使用。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建设内容为开展渔业执法监管工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执法宣传、差旅费、船艇维护及燃油费等支出。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使用资金,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收集关键环节材料,为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支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本项目为约束性任务,各项目实施单位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并保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三)注重信息调度。项目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本市及所辖县(市、区)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2023年7月30日和2023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对照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及经费管理使用要求进行绩效监控。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将不定期派出工作检查组,采取现场指导方式,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由项目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绩效评价情况与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挂钩。
联系人:自治区渔政执法总队全育莹,联系电话:0779-3031828,电子邮箱:qyzzdyzk@163.com。
附件:2023年立法执法(渔业执法监管)项目补助资金安排、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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