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0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
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2021年,我厅组织开展了全区内陆水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涉渔工程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工作,发现部分地方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项目台账不完整、措施落实进度较慢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查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认真做好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洋倾倒区选划等审查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审查关,并依据《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等有关规定,提出部门意见,确保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科学合理。
(二)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审查工作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专题论证报告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或是未将专题论证报告内容全面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书面告知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
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编制专题论证,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审查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专题论证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或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
涉自治区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可参照《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编制专题论证,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审查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查后出具意见。
二、关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题论证报告的结论,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由来、编制依据、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与专题论证结论、保护和补偿措施的论证、实施时间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方式、补偿资金使用安排、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修复工作,不得用于绿色港口建设、岸坡修复等其他方面。用于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巢)、过鱼设施、增殖站建设、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繁育等修复措施,以及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和其他科学研究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低于80%,用于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招投标、管理、验收、税费缴纳等相关工作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高于20%。
(二)补偿方案的确定。补偿方案应当书面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所需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涉及海洋、内陆江河干流、一级支流的,由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定后向建设单位回复意见。涉及内陆江河二级以及二级以下支流的,由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定,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回复的意见,同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补偿方案的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核准或论证的补偿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无能力落实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按照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进度。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验收规定自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或专题论证结论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关于保护和补偿方案落实的监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磋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帮助解决保护和补偿方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对保护和补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对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护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对辖区内流域性的保护和补偿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全区的保护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流域性的保护和补偿工作进行跨区域的统筹安排。监督管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对擅自投放外来物种、违反增殖放流规定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进行其他水下工程作业,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增殖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予以处罚;对不依法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的,我厅将暂停出具该建设单位其他项目的补偿方案审查意见,并依法将其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四、其他要求
(一)规范台账管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项目的台账整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意见、专题论证报告和意见、补偿方案及审查意见、现场监督等有关材料。
(二)完善信息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涉渔工程有关事项统计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审查、保护与补偿方案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将本年度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巢)等补偿措施实施的,应一并通过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填报。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联系人:吴育贤、覃烨,联系电话:0771-2433432、5829831,电子邮箱:zihuan1611@163.com。
附件: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年度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是否涉及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参与项目情况 |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补偿方案情况 |
措施落实情况 |
备注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
□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出具补偿方案意见 □监督补偿措施落实 |
注:1.项目地点填写项目具体实施地点。
2.参与项目情况根据实际填写,可多选。对应勾选的内容,分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补偿方案情况”、“补偿措施落实”情况。未参与的,填写“无”。
3.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填写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会或函询复函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对资源的影响分析和损害评估情况、损害赔偿或补偿情况、提出意见情况。
4.补偿方案情况,包括补偿资金总额、补偿措施、实施年限等。
5.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补偿实施进度,年度内开展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巢)建设、监测评估等具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