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建设的决策部署,建设好、利用好和管理好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助力国家南繁硅谷建设,我厅制定了《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建设的决策部署,建设好、利用好和管理好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助力国家南繁硅谷建设,根据《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研究加快推进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11〕197号)、《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提档升级工作方案》(桂南繁办发〔2022〕1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育种基地,是指我区在海南省建设的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含海南省乐东基地、三亚市崖州基地及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土地使用权及设施设备产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管理,并建立南繁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南繁育种基地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建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南繁工作站)。自治区农科院组建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繁基地办),广西大学、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各选派1名管理人员参与,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其它开支列入南繁基地管理专项。
第四条 南繁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南繁管理方针政策,具体负责执行自治区有关南繁工作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广西在海南南繁的动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项等工作。
(三)加强与国家南繁办、海南省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南繁育种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对南繁基地办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研究提出促进我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负责统筹南繁育种基地用地需求,收费标准的制定,财务及财产的监督。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南繁基地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南繁工作站的决定。
(二)负责南繁育种基地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南繁育种基地的田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四)负责南繁育种基地的治安、财产安全。
(五)为进驻南繁育种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南繁单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支持,保证南繁育种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六条 南繁育种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取的管理费、设施和土地租赁费等用于维持南繁育种基地的运转和发展。
第七条 南繁育种基地内水田区、旱作区及温棚区仅限于开展农作物育种材料种性鉴定、加代繁殖、苗头材料扩繁、试验材料的纯度鉴定及急需的亲本原种繁殖等育种技术相关研究;水产区仅限于开展广西主导和特色水产品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保存,经济性状遗传改良与品种创制,良种规模化扩繁与配套养殖技术优化集成等相关研究。
第八条 用地准入条件
(一)农作物南繁单位必须是广西县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自治区级教育部门研究机构和持证种子企业;水产区南繁单位必须是广西区内从事广西主导和特色水产育种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凭项目、课题、企业营业执照和种子(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动植物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提出用地(含仪器、设备、设施使用)需求。鼓励南繁单位与院士团队或者国家级院所联合开展育种攻关。
(二)每年单项科研项目原则上使用旱地不超过20亩,水田不超过20亩,水产区的池塘不超过10亩、车间水池不超过400平方米;对确有需要的特殊项目,经南繁工作站审核后,可增加用地面积。
第九条 用地申报
(一)需要用地的南繁单位,应当填写《广西南繁育种基地科研用地需求表》,于每年的9月1日前,报南繁工作站审核。南繁工作站应在收到需求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二)经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南繁单位,须在30天内与南繁基地办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和入驻承诺书,交清土地租赁费、押金后可安排用地。
(三)承担多项课题(项目)的课题(项目)组,研究内容相互穿插的,可填写同一份需求表,但需逐项列出课题(项目)名称。
(四)未获课题(项目)立项经费支持的企业可凭有效的种子(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用地目的需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南繁育种基地实行“相对固定、统筹安排、集中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一)南繁单位土地使用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使用,可向南繁工作站重新申报下一年用地需求计划。如在第二年9月1日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回用地。
(二)土地有偿提供南繁单位使用,土地租赁费标准:旱作区400元/亩/年,水田区500元/亩/年,旱地育种材料保护隔离区800元/亩/年,水田育种材料保护隔离区1000元/亩/年,水产区的池塘区、车间区400元/亩/年,大棚区2.5元/平方米/年。土地使用押金100元/亩/年。土地租赁费收取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土地租赁费标准每三年由南繁基地办评估修改一次,报南繁工作站同意后实施,以适应物价变化。
(三)用地期间水费、电费、机耕费等所有一切开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标准收取。每一耕作期交一次,由南繁单位统一缴交至南繁基地办。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土地转借、出租、个人承包或作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其他用途。
(五) 土地使用者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环保处理等工作,注意生产安全,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六)未经允许,土地使用者不得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不得修建地面建筑,包括水泥田埂、大棚等。
(七)土地交回前,使用者负责各自用地周边的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将地上杂物和生产的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
第十一条 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南繁单位和个人,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如造成既成事实的,核定其实际改变用途的时间,按相应的市场收费标准收取资源综合管理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南繁单位(个人)进驻南繁育种基地开展科研试验工作,应当做好用地和科研计划,并提前10个工作日报南繁基地办,以便提前做好试验用地及生活安排。
第十三条 凡在南繁育种基地完成或主要利用南繁育种基地完成的科研成果(含品种和论文著作)在进行成果登记、报奖或对外发表时,均应注明该成果的完成地点是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
南繁单位应配合做好南繁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对南繁科研成效显著的南繁单位予以优先安排用地等支持。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南繁育种基地的公共设施主要是崖州湾种子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种子烘干室、晒场、会议场所等。对公共设施有使用需求的南繁单位和个人,按运行成本有偿使用,设施设备故障维护维修主要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要求由南繁基地办制定相关细则,报南繁工作站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及管理
(一)在南繁育种基地开展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南繁人员),可在基地管理服务用房(招待所)住宿。需在南繁育种基地中心服务区长期居住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对仓库有需求的南繁单位和个人,由南繁单位向南繁基地办提交《广西南繁基地科研用地需求表》时一并填报,由南繁基地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交费后使用。南繁育种基地管理服务用房(招待所)住宿80元/间/天,临时工作人员宿舍15元/平方米/月,仓库10元/平方米/月,其中工人宿舍和仓库费用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食堂用餐30元/人/天。房屋使用及管理、食堂用餐费标准每三年由南繁基地办评估修改一次,报南繁工作站同意后实施,以适应物价变化。
(二)房屋使用者不得将房屋(科研、生活等用途)转租(借),禁止更改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破坏房屋的门窗、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否则由房屋使用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房屋使用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南繁育种基地财务和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南繁基地办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南繁育种基地财务收支情况报南繁工作站备案。
第十七条 南繁育种基地的财务管理由自治区农科院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南繁育种基地收支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自治区农科院部门预算,南繁育种基地取得的管理费、土地租赁费等收入应优先统筹用于解决南繁育种基地运行维护开支。
第十八条 南繁育种基地的各项开支费用实行预付结算、分类分摊管理,即生活费用按人数、天数结算;生产费用按土地面积、设施使用分摊结算。分摊项目如下:
(一)土地租赁费,即南繁育种基地正常运转的维护费用。
(二)试验用工材料费,即开展科研试验所发生的用工、水电、库房、农业机械使用等费用。
(三)生活费用包括伙食、煤气、住宿等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派驻南繁育种基地开展工作的南繁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南繁工作管理办法,服从南繁育种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禁止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第二十条 南繁人员亲属来探亲时,不许长期居住南繁育种基地(居住不超过7天),临时停留居住中心服务区的人员(居住7天以内)按100元/人/天收费,以支付水、电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的南繁工作结束时,由南繁人员对南繁育种基地的管理进行测评,填写满意度调查表,包括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测评结果列入南繁基地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南繁单位或个人开展南繁活动,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申请南繁登记备案,填报南繁产业统计信息,办理《植物检疫证》、《动物检疫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广西农业良种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南繁育种基地科研用地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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