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快培育形成产业结构更优、生产能力更强、效益质量更高的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印发的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产业结构、巩固产业基础、促进农业生产、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导向,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聚集资源要素”的原则,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培植壮大财源,加快培育形成产业结构更优、生产能力更强、质量效益更高的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到期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使用管理规范、绩效导向突出”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预算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开展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自治区择优推荐项目,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落实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要求。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确定,集中财力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按照时间轴谋划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坚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资金使用范围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粮油生产保障支出。主要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等方面,资金可用于粮油生产投入品物化补助、基础设施装备、高产攻关示范、绿色高质高效技术示范和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业社会化服务、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撂荒地治理、耕地质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
(二)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支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方面,资金可用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子储备、标准化种养、“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现代设施装备、产地冷链物流、农业技术推广、产学研用协同推进、农产品加工和促销、品牌培育等。
(三)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支出。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等方面,资金可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引进先进技术、技术试验示范、发展智慧农业、农产品分选分级设备设施、品牌营销、技术指导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四)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支出。主要支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资金可用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绿色生态种养技术应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业资源养护等。
(五)耕地建设与利用支出。主要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资金可用于农田土壤改良、节水和灌溉设施建设、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耕地质量监测等。
(六)农业防灾减灾支出。主要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方面,资金可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示范、推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
(七)农业生产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用于保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农业生产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兴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和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支持和鼓励地方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包括因素法和项目法,自治区根据政策目标、任务特点选择适当的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分配因素和权重可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一般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畜禽养殖量、水产养殖面积、水产品产量、产业规模、农林牧渔业产值,以及农业生产受灾区域、面积和损失情况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相关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联农带农机制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目标任务等。
(三)工作绩效因素,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产出效益、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等项目实施效果。
(四)脱贫地区因素,包括44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包括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县)的粮食播种面积、人口等。
第十二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评审入库、遴选出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自治区级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各市县开展项目储备,入库项目应符合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当地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与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分进行优先排序。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应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时补充、调整和清理。
第十三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竞争性分配的项目按照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市县申报和逐级审核、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等程序分配资金。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评审方案,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
因政策任务等客观原因采取非竞争性方式分配的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政策目标、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项目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奖惩分明的导向,根据产出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农业投入、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财政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调节。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时间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当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细化到市县(或具体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提前下达条件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市县。市县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的资金,应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对于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5日内分配下达资金;对于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扶持对象、建设内容和金额;年中收到资金的,应于资金到位3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各市农业农村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本地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各市县不得超出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各项目间不得做资金调整,不得将专项资金直接切块安排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核、足额拨付资金,督促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不得安排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除有特殊规定需由自治区验收考核外,验收工作由市县按规定组织,验收后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市县的相关项目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加强资产管护,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对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作任务没有不利影响的,可由项目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项目在县域内确实无法实施的,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再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调整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确定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预算已经安排但当年没有实施的项目,以及没有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原则上要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自治区调整用于其他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并暂停下年度该项目立项安排;对预算已经安排但支出进度低于同期全区支农资金平均进度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收回自治区,统筹优先用于其他急需农业项目;当年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按程序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程序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本级政府统筹优先用于其他急需农业项目。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项目总体及区域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准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核准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必须是可衡量的目标任务,合理体现项目总体产出和效果,做到全面准确、符合客观实际。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自治区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地组织对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县,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单位,下年度不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充分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媒介,完整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研究,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机制创新等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监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者违规使用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补助市县涉农项目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业发〔2017〕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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