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2024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2024年采取先实施后奖励的方式支持牛羊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支持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国外胚胎移植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50头以上良种母牛或100只以上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分别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和1000元/只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内引进良种公羊或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分别按照1000元/只和500元/只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对区内引进优质奶水牛种公牛开展本交改良的养殖场(户),按照种公牛实际购买价格的50%予以扣减补贴。(详见附件1)
(二)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2)
(三)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头(含5头)以上、500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3)
(四)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叶、甘蔗尾叶等农作物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元/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4)
(五)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对通过评估并获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养殖场(含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下同)的牛羊场,按照净化病种、畜种、养殖规模等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级不超过50万元/场,国家级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牛羊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详见附件5)
二、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县级第四季度验收后至2024年12月31日的实施内容,优先纳入下年度支持范围。
三、奖励方式
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上报、自治区级评审确定的程序实施奖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要求组织初审,提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报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直接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筛选,将上年度自治区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与本年度项目安排挂钩,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根据预算资金总额确定奖补标准。优先支持联农带农效果好的项目。
资金下达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项目奖补名单,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当地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持奖补名单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简化程序,自奖补名单印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项目资金拨付。自治区对资金使用实行实时调度,一月一通报,全程跟踪监管。未按时拨付资金的,自治区将收回资金重新安排。对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大于10%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时,将按大于10%部分的资金予以等额扣减。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将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对养殖场(户)进行指导。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奖补政策,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各项政策具体要求、时间节点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逾时报送不予受理。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联系人:魏莎、石咏,联系电话:0771-5829769、5855962,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附件:1.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
2.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
3.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
4.优良牧草种植和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
5.开展牛羊疫病净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4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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