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崇左市糖业发展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第三章 换证和补证等业务
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
第二节转出和转入
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考 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农机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办理同一项业务,受理岗和考试岗须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考试岗在进行技能科目考试时须由2名以上考试员共同实施,受理岗流程办理完毕后须交由业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驾驶证等有关证表。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驾驶证申领
第六条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
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下同)
(4)1寸证件照。
1寸证件照为申请人申请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下同)
2.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不准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或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核实。
经调查,确认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申告或不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属于在受理时发现的,不予受理申请;属于在驾驶证核发时发现的,不予核发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核发后发现的,依法撤销或注销驾驶证。对申请时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人1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对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依法撤销驾驶证后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下同)
嫌疑情况调查处理完毕,应当将核查、调查报告、询问笔录、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装订后建立档案。
4.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5.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6.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签字或加盖“个人专用名章”)。
7.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二)考试岗。
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
1.复核考试资料,在《申请表》《考试成绩表》加盖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下同),在业务系统录入考试结果,核对业务系统信息。
2.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
档案编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和第2位为自治区代码,第3位和第4位为市代码,第5位和第6位为县(市、区)代码,后6位为发证地档案顺序编号。
- 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准驾机型签注:按照G1、G2、K1、K2、L、R、S的顺序,在驾驶证准驾机型栏内自左向右排列签注(准驾手扶变型运输机的按K2签注)。签注G2的,不再签注G1;签注K2的,不再签注K1。
有效期限签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副页签注期满换证时间格式:“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四)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下同)
3.《身体条件证明》;
4.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5.考试成绩表。
第七条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2.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按照居住证明记载的录入住址。
3.联系电话:按照《申请表》录入。
4.体检日期、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5.各科目考试日期:按照各科目考试合格的对应日期分别录入。
6.驾驶证证号: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录入。
7.档案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
8.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初次制作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9.准驾机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机型录入。
10.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属于初次申领的,按照初次领证日期录入。
11.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按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但不得超过70周岁对应日。
12.照片:按照证件照片标准录入。
第八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驾驶证是否有效,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是否一致。查询是否有未结的农机违章驾驶案件。
2.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不准申请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考试岗、受理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业务。
在核发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驾驶证。档案管理岗将原驾驶证存入档案。
第九条 办理增加准驾机型申领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
2.准驾机型代号:按原驾驶证准驾机型和办理机型合并录入。
3.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条 在受理增加准驾机型申请至核发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或撤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核发驾驶证,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在核发驾驶证时,距原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机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在核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或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新驾驶证。
第十一条 驾驶证增驾有效期满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明;
(4)驾驶证;
(5)1寸证件照。
2.查询确认驾驶证有效期是否在期满前3个月内,或者超过有效期1年以内。因有效期满被注销未超过2年的,告知申请人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
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4.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6.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存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 原驾驶证。
(三)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业务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期满换证”。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顺延6年录入。
3.换证日期:按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办理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1寸证件照。
2.查阅申请人驾驶证档案,比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档案资料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5.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存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驾驶证。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信息变化换证”、“损毁换证”。
2.属于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内容。
3.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补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1寸证件照。
2.查询是否有未结的农机违章驾驶案件,是否有未结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导致存在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扣押、扣留或暂扣等不予补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5.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驾驶证。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原驾驶证日期录入。
3.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补证”。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五条 办理补证业务时,距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或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补证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十六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暂扣期间,驾驶人采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的驾驶证,由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处理;驾驶证属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转送至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应将收回的驾驶证存入驾驶证档案,并在业务系统中恢复原驾驶证信息。
第十七条 办理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查阅档案,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确属错误的,在业务系统中更正相关信息,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资料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第二节 转出和转入
第十八条 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2.查阅档案,确认申请人信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4.在业务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二)档案管理岗。
复核资料,将《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密封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不得拆封”字样,封盖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驾驶证转出”。
2.转出日期:按照驾驶证档案实际转出日期录入。
3.转出原因:按照《申请表》信息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转往XX县农业农村局”。
5.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按照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6.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7.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十九条 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驾驶证;
(4)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应核对原驾驶证档案;
(5)1寸证件照。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3.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驾驶证(同时申请补领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纸质档案转入的,还需收存原驾驶证档案。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驾驶证转入”。
2.转入日期:按照制作驾驶证日期录入。
3.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按照原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全称录入。
4.原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5.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转入换证”。
6.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7.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对申请同时办理换证、补证的,符合规定的,应当合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发现驾驶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驾驶人信息,确认申请人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驾驶人申请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审核监护人身份证明;
(3)驾驶证。
2.查阅档案,核对相关信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回驾驶证,并在驾驶证副页加盖“注销”印章。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收存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驾驶证。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按照《申请表》信息录入。
3.注销日期:按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注销”,并加盖“注销”印章。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被撤销、吊销的,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
2.查阅驾驶证档案,核实相符后,审查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驾驶证副页加盖“注销”印章。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驾驶证、撤销或吊销证明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三)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2.注销原因:按照实际注销原因录入。
3.注销日期:按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4.驾驶证副页“记录”栏签注“XX年XX月XX日注销”,并加盖“注销”印章。
第二十四条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或者驾驶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业务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未收回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定期从业务系统下载并打印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驾驶证作废。档案管理岗应查阅和复核驾驶证档案,将驾驶证作废公告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第二十五条 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受理岗。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身体条件证明》;
(4)1寸证件照。
2.查阅档案,核实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满被注销是否超过2年。
3.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允许驾驶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4.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5.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
6.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二)考试岗。
核实驾驶证注销是否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不予考试。未满2年的,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三)受理岗。
复核考试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考试结果,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科目一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五)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
1.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恢复驾驶资格”。
2.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新驾驶证日期录入。
3.档案编号:按照原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4.其他信息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录入。
5.属于同时受理多项业务的,应同时录入所有申请事项。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七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九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十条 从事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一)考试前,考试员检查考试场地、考试机具、考试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规定,公布考试纪律,核实申请人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应当由2名考试员共同实施、共同签注《考试成绩表》。
第三十二条 应当当场公布考试结果,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2名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成绩表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签注范例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附件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
|
|
受理岗签章 |
|
档案编号 |
|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国籍 |
| ||||||||||||||||||||||||||
身份证明名称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照片) | |||||||||||||
住址 |
| |||||||||||||||||||||||||||||||||
联系 电话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固定电话 |
| |||||||||||||||||||||||||||||||||
申请业务种类 |
申领 |
□初次申领 □增加准驾机型 |
申请准驾机型代号 |
□G1 □G2 □K1 □K2 □L □R □S | ||||||||||||||||||||||||||||||
现准驾机型代号 |
□G1 □G2 □K1 □K2 □L □R □S | |||||||||||||||||||||||||||||||||
换证 |
□有效期满 |
新有效起始日期 |
|
新有效截止日期 |
| |||||||||||||||||||||||||||||
□转出 |
转出原因 |
□户籍迁出 □外地居住 |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 |
| ||||||||||||||||||||||||||||||
□转入 |
转入原因 |
□户籍迁入 □本地居住 |
原档案编号 |
| ||||||||||||||||||||||||||||||
□身份信息变化 |
信息内容 |
|
变更后的内容 |
| ||||||||||||||||||||||||||||||
□证件损毁 |
损毁原因 |
□火烧 □水浸 □其他: | ||||||||||||||||||||||||||||||||
补证 |
□补证 |
转出原因 |
□丢失 □灭失 □其他: | |||||||||||||||||||||||||||||||
注销 |
□注销 |
注销原因 |
| |||||||||||||||||||||||||||||||
恢复 |
□恢复驾驶资格 |
准驾机型代号 |
□G1 □G2 □K1 □K2 □L □R □S | |||||||||||||||||||||||||||||||
记分 |
□记分考试 |
准驾机型代号 |
□G1 □G2 □K1 □K2 □L □R □S |
周期记分 |
分 | |||||||||||||||||||||||||||||
更正 |
□记载事项更正 |
转入内容 |
| |||||||||||||||||||||||||||||||
业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
申请方式 |
□本人申请 □监护人申请 □委托代理申请 | |||||||||||||||||||||||||||||||||
委托 代理 |
姓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明名称 |
|
号码 |
| |||||||||||||||||||||||||||||||
申告的义务和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下列不准申请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六)饮酒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本人不具有所列的不准申请的情形。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人填报事项 |
申请人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国籍 |
| ||||||||||||||||||||
身份证明名称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住址 |
| ||||||||||||||||||||||||||||
联系 电话 |
移动电话 |
|
档案编号 |
| |||||||||||||||||||||||||
固定电话 |
| ||||||||||||||||||||||||||||
现准驾机型代号 |
□G1 □G2 □K1 □K2 □L □R □S | ||||||||||||||||||||||||||||
申告事项 |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 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器质性心脏病 □精神病 □癫 痫 □痴 呆 □美尼尔氏症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 □眩晕症 疾病 □癔 病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 □震颤麻痹 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 品成瘾尚未戒除 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照片 | |||||||||||||||||||||||||||
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
身高(cm) |
|
辨色力 |
红绿色盲: □有 □无 |
(医疗机构章) 年 月 日 | ||||||||||||||||||||||||
视 力 |
左眼: |
是否矫正 |
□是 □否 | ||||||||||||||||||||||||||
右眼: |
是否矫正 |
□是 □否 | |||||||||||||||||||||||||||
听 力 |
左耳: |
躯干和颈部 |
运动功能障碍: □有 □无 | ||||||||||||||||||||||||||
右耳: | |||||||||||||||||||||||||||||
上 肢 |
左上肢: |
下 肢 |
左下肢: | ||||||||||||||||||||||||||
右上肢: |
右下肢: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成绩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照片) | ||
性 别 |
|
考试机型 |
□G1 □G2 □K1 □K2 □L □R □S | |||
报 考 类 别 |
□初次申领考试 □增驾考试 □违法记分考试 | |||||
考 试 科 目 |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四 | |||||
科目一 |
考试成绩: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 |||||
科目二 |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
评 判 结 果 | ||||
考试 |
补考 | |||||
1 |
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
|
| |||
2 |
机身未出边线 |
|
| |||
3 |
机身未碰擦桩杆 |
|
| |||
4 |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
|
| |||
5 |
遵守考试纪律 |
|
| |||
成绩:□合格 □不合格 | ||||||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 ||||||
科目三 |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
评 判 结 果 | ||||
考试 |
补考 | |||||
1 |
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
|
| |||
2 |
机身未出边线 |
|
| |||
3 |
机身未碰擦桩杆 |
|
| |||
4 |
升降农具或割台的位置与规定桩位所在地头线之间的偏差不超过50厘米 |
|
| |||
5 |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
|
| |||
6 |
遵守考试纪律 |
|
| |||
成绩:□合格 □不合格 | ||||||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
(正面)
科目四 |
合格标准(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 |
评 判 结 果 | ||
考试 |
补考 | |||
1 |
能正确检查仪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在储气压力达到规定数值后再起步 |
|
| |
2 |
起步时正确挂挡,解除驻车制动器或停车锁 |
|
| |
3 |
平稳控制方向和行驶速度 |
|
| |
4 |
双手不同时离开方向盘或转向手把 |
|
| |
5 |
通过人行横道、变换车道、转弯、掉头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不争道抢行,不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
|
| |
6 |
行驶中不使用空挡滑行 |
|
| |
7 |
合理选择路口转弯路线或掉头方式,把握转弯角度和转向时机 |
|
| |
8 |
窄路会车时减速靠右行驶,会车困难时遵守让行规定 |
|
| |
9 |
在指定位置停车,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机组不溜动 |
|
| |
10 |
坡道行驶平稳 |
|
| |
11 |
行驶中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
|
| |
12 |
发现危险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
|
| |
13 |
考试过程中发动机熄火不超过2次 |
|
| |
14 |
遵守交通信号,听从考试员指令 |
|
| |
15 |
遵守考试纪律 |
|
| |
成绩:□合格 □不合格 | ||||
考试日期: 考试员1: 考试员2: 申请人: |
注: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应及时填写考试成绩,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反面)
附件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签注范例
主 页正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副页
证号************
姓名
档案编号
记录 请于***年***月***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证
副页正面
附件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
一、考试科目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由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四个科目组成。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考试科目
初次申领轮式拖拉机(G1)、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G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K2)、轮式联合收割机(R)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一、二、三、四。
初次申领手扶拖拉机(K1)、履带拖拉机(L)、履带式联合收割机(S)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科目一、二、三。
(二)增加准驾机型考试科目
驾驶人增加准驾机型的,考试科目按初次申领的规定进行,但已经考过的科目内容应该免考。所有增驾均免考科目一;含G1增驾G2的,还应免考科目二、三;含K1增驾K2的,还应免考科目三。
二、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法规常识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补证更正、规章;
(2)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常识
(1)主要仪表、信号和操纵装置的基本知识;
(2)常见故障及安全隐患的判断及排除方法,日常维护保养知识;
(3)事故应急处置和急救常识;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二)考试要求
1.农业农村部制定统一题库,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增补省级题库。
2.试题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试题类别包括图例题、文字叙述题等。
3.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全国统一题库题量不低于80%。
4.考试时间为60分钟,采用书面或计算机闭卷考试。
(三)合格标准
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一)考试图形
图例:○ 桩位;─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尺寸:
1.路长为机长的1.5倍;
2.路宽为机长的1.5倍;
3.库长为机长的1.2倍;
4.库宽为履带拖拉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的机宽加40厘米;轮式联合收割机的机宽加80厘米;其他机型的机宽加60厘米。
(二)考试内容
1.按规定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的能力;
2.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
3.对安全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
(三)考试要求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采用单机牵引挂车进行考试,其他机型采用单机进行考试。监理法规考起点前进,一次转弯进机库,然后倒车转弯从另一侧驶出机库,停在指定位置。
(四)合格标准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成绩为合格。
1.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身未出边线;
3.机身未碰擦桩杆;
4.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5.遵守考试纪律。
四、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一)考试图形
图例:○ 桩位;---- 地头线;─ 地边线;→ 前进线。
尺寸:
1.地宽为机组宽加60厘米;
2.地长为不小于40米;
3.有效地段为不小于30米。
(二)考试内容
1.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行驶并正确升降农具或割台的能力;
2.对地头掉头行驶作业的掌握情况;
3.在作业过程中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三)考试要求
联合收割机采用单机、其他机型采用单机挂接(牵引)农具进行考试。驾驶人在划定的田间或模拟作业场地,进行实地或模拟作业考试。
考试机具从起点驶入甲作业区,在第2桩处正确降下农具或割台,直线行驶到第3桩处升起农具或割台,掉头进入乙作业区,在第3桩处正确降下农具或割台,直线行驶到第2桩处升起农具或割台,驶出乙作业区。
(四)合格标准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成绩为合格。
1.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身未出边线;
3.机身未碰擦桩杆;
4.升降农具或割台的位置与规定桩位所在地头线之间的偏差不超过50厘米;
5.考试过程中发动机未熄火;
6.遵守考试纪律。
五、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一)考试内容
1.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坡道行驶、定点停车等10个项目的安全驾驶技能;
2.遵守交通法规情况;
3.驾驶操作综合控制能力。
(二)考试要求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使用单机牵引挂车进行考试,轮式拖拉机、轮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单机进行考试。
考试可以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考试路段进行,也可以在满足规定考试条件的模拟道路上进行。拖拉机运输机组考试内容不少于8个项目,其他机型不少于6个项目。
(三)合格标准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成绩为合格。
1.能正确检查仪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在储气压力达到规定数值后再起步;
2.起步时正确挂挡,解除驻车制动器或停车锁;
3.平稳控制方向和行驶速度;
4.双手不同时离开方向盘或转向手把;
5.通过人行横道、变换车道、转弯、掉头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不争道抢行,不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6.行驶中不使用空挡滑行;
7.合理选择路口转弯路线或掉头方式,把握转弯角度和转向时机;
8.窄路会车时减速靠右行驶,会车困难时遵守让行规定;
9.在指定位置停车,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机组不溜动;
10.坡道行驶平稳;
11.行驶中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12.发现危险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3.考试过程中发动机熄火不超过2次;
14.遵守交通信号,听从考试员指令;
15.遵守考试纪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登记业务工作细则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补领、换领牌证和更正办理
第四章 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第五章 年检及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承担农机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办理同一项业务,查验岗和登记审核岗须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查验岗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须由2名以上检验员共同实施,登记审核岗流程办理完毕后须交由业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有关证表。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登记业务。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业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按照《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NY/T3118-2017)审查合格证(下同)。
2.属于免检的,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的规定,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唯一性检查、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
3.不属于免检的,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 符合规定的,签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在背面粘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照片,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制动性能检验报告和前照灯检验报告。(下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照片,应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前方左侧45°拍摄的悬挂号牌的全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带挂车)外部彩色照片,规格为88mm×60mm,圆角半径4mm。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影像应占照片的三分之二,应能够明确辨别机型和机身颜色。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①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②所有人为个人的,审查《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还应审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下同)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下同)
③所有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审查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下同)
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①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试机具从。
销售发票是指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唯一性的信息。
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出具原销售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签注“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销售商发票也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
②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进口凭证和翻译文本。
进口凭证应该至少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材料: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其中单价和总价两项信息可以隐藏。二是与《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和数量对应的每台进口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机架号码等信息材料。三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参照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NY/T3118-2017)中附录B: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③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⑤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⑥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⑦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⑧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审查所有权转移证明外,还应当审查原始来历证明。但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不审查原始来历证明。
⑨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审查。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带挂车的,还应审查挂车合格证。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需加盖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下同)
(6)整机照片。
(7)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
(3)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6)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
(1)收存资料。
《申请表》[加盖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下同)],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加盖验证专用章(下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应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应标注“已办理登记手续”),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收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实行公开选号,申请人可以在业务系统公开自动选取当前号段内的号牌号码。
(3)在业务系统录入相应事项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录入)。
(4)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字或加盖“个人专用名章”)。
(5)制作、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三)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带挂车的,还应收存挂车来历证明;
4.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带挂车的,还应收存挂车合格证;
5.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登记审核岗按照下列规定录入信息和签注行驶证。
(一)号牌号码:按照确定的号牌号码录入。
(二)登记证书编号:按照确定的登记证书编号录入。
登记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6位数字为核发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第1、2位为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为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按照提交的申请资料录入。
单位的住址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录入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个人住址录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类型:拖拉机按照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录入。联合收割机按照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录入。
(五)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按照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录入。
(六)机身颜色:按照合格证、进口凭证或查验岗实际核定的录入。
多颜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各颜色之间使用“/”分隔。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
(七)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
(八)技术数据:按照合格证、进口凭证或有关技术资料和相关标准核定录入,并与业务系统机型库的信息进行比对。
外廓尺寸的实测数值应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相符,误差应不超过±5%,并与业务系统机型库的信息进行比对。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不得超出CB16151.1规定的限值。
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技术数据,按照核定或测量的数值录入。
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单位为毫米(mm),质量单位为千克(kg),喂入量单位为千克每秒(kg/s)。
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号牌号码的日期录入。
(十)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格式:检验合格至XX年XX月有效。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一)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
(二)改变机身(底盘)或者挂车。
(三)更换发动机。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
(五)所有人的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
(六)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联系方式变更。
(七)所有人居住地迁出、销售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
第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在业务系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原行驶证。
第十一条 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办理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查验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明,核对变更部分的技术数据,核对发动机号码或者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签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
(6)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合格证明;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整机照片。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在业务系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后的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号码及技术数据、检验日期等信息。
增加挂车的,调整登记类型为运输机组。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变更后的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
5.变更后的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合格证;
6. 原行驶证。
第十二条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按本细则第七条流程办理。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更换后的来历证明;
(4)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整机照片。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在业务系统录入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机身颜色、生产日期、品牌、型号名称、技术数据、检验日期和变更登记日期,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
收存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复印件,将原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来历证明原件交还所有人。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更换后的来历证明;
4.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发票原合格进口凭证复印件;
7.原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号牌。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 在业务系统录入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变更后的住址、变更登记日期。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
1.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
2.对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进行更正。
3.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办理档案迁出: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密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3个月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及日期,并在封口处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在档案袋上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四)登记审核岗。
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行驶号牌。
第十四条 办理转入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1.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原档案资料;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整机照片;
(7)拖拉机运输机组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比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在业务系统录入号牌号码、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和转入日期等信息。
4.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三)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原档案内的资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迁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迁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改变机身颜色的;
3.签注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对于迁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补发登记证书;迁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改变机身颜色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签注的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进行更正。
(五)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协调。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协查申请1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无法转入的,可办理退档业务。退档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录入退档信息、退档原因、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经办人,出具退办凭证交所有人。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接收退档。
迁出地和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对迁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协调。
第十五条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变更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登记证书;
③行驶证;
④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变更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登记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2.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①《申请表》;
②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前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复印件);
⑤ 原行驶证。
(二)变更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登记证书;
③行驶证和号牌;
④变更前和变更后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变更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登记日期、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2)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号牌、行驶证,销毁号牌,收存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办理迁出。
2.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办理档案迁出。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迁出。
①《申请表》;
②行驶证;
③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变更前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应收存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的复印件)。
密封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即日起3个月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及日期,并在封口处加盖业务专用章。在档案袋上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第十六条 办理所有人居住地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变更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5)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变更后的所有人居住地地址、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等相应的变更内容和变更登记日期。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属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变更的,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4.原行驶证。
第十七条 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登记审核岗核实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和号牌;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2.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
①《申请表》;
②证或现所有人身份;
③登记证书;
④行驶证;
⑤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参照第七条第(二)项〕;
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⑦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移登记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存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3.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①《申请表》;
②现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证明销售、《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④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⑤行驶证;
⑥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
1.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和号牌;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2.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发票现所有人身份;
③登记证书;
④行驶证;
⑤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二手车交易发票);
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⑦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转移后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转移登记日期、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名称、临时行驶号牌的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办理迁出。
3.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办理档案迁出。将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档案迁出。
4.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抵押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
(4)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主合同号码、抵押合同号码、抵押登记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在抵押期间,所有人再次抵押的,按照本条第(一)项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1.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③登记证书。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注销抵押登记日期。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2.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①《申请表》;
②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登记
1.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①《申请表》;
②登记证书;
③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④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注销抵押登记日期。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2.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①《申请表》;
②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机的。
(四)撤销登记的。
(五)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4)属于撤销登记的,审查撤销决定书;
(5)属于报废的,录入回收企业名称;
(6)属于其他原因注销且有相关证明、凭证的,审查相关证明、凭证。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注销原因、注销登记日期等信息。属于报废的,录入回收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属于撤销登记的,录入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决定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属于其他原因注销且有相关证明、凭证的,录入相关证明、凭证等相关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在登记证书、行驶证上加盖“注销登记”印章,销毁号牌。出具注销证明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4.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情况,并公告作废。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登记证书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另行存放。
1.《申请表》;
2.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属于登记被撤销的,收存撤销决定书;
5.属于报废的,收存回收证明;
6.属于其他原因注销且有相关证明、凭证的,收存相关证明、凭证;
7.无法收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收存作废公告。
第二十三条 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的,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所有人身份证明。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补领原因和补领日期等信息。
4.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5.制作并核发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登记证书的,还应当存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要收存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证书。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换领原因和换领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4.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部分登记证书并加盖作废印章存入档案,制作并核发新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要收存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4. 未灭失、丢失、损坏的部分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办理补领、换领号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补领、换领原因和补领、换领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4.换领号牌业务的,还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号牌并销毁。
5.核发号牌。不能及时核发号牌的,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要收存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补领、换领行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在业务系统录入补领、换领原因和补领、换领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
4.换领行驶证的,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或已签注满的行驶证并加盖作废印章。
5.制作并核发行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存入档案: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要收存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4. 换领行驶证的,收存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或已签注满的行驶证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二十七条 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八条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业务系统录入登记事项更正信息;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加盖作废印章,核发新行驶证;需要改变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并销毁、收回原行驶证并加盖作废印章,确定新的号牌号码,核发新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将《申请表》、加盖作废印章的原行驶证存入档案。
第四章 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第二十九条 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登记审核岗。
1.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属于未销售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5)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审查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6)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在业务系统录入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临时行驶号牌号码和有效期限(最长为3个月)、通行区间、登记日期等信息。
3.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签章。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二)档案管理岗。
核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复核资料,收存下列资料归档:
1.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拖拉机运输机组收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3.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办理年检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一)查验岗。
1.审查行驶证;
2.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安全技术检验须由2名以上检验员共同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须由2名以上检验员签署意见。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背面应当粘贴整机照片,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制动性能检验报告、前照灯检验报告。
(二)登记审核岗。
1.收存资料,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加盖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在业务系统录入检验日期和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等信息;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录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日期及保险公司名称。
2.制作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并加盖作废印章,核发新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
收存下列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收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签注范例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签注范例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式样
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附件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
|
|
登记审核岗签章 |
| |||||||
登记证书编号 |
|
号牌号码 |
| ||||||||
申请人信息栏 | |||||||||||
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明名称 |
|
号码 |
| ||||||||
住址 |
| ||||||||||
代理人 |
姓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明名称 |
|
号码 |
| ||||||||
机械信息 |
类型 |
□轮式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履带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联合收割机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
品牌 |
|
型号名称 |
| ||||||||
发动机号码 |
|
底盘号/机架号 |
| ||||||||
挂车架号码 |
|
机身颜色 |
| ||||||||
申 请 事 项 |
□注册登记 |
获得方式 |
□购买 □其他: |
是否申领 登记证书 |
□是 □否 | ||||||
来历证明 |
□发票 □其他: | ||||||||||
□变更登记 |
□变更机身颜色 □更换整机 □更换发动机 □更换机身(底盘) □更换挂车 □变更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住址 □其它: | ||||||||||
□转移登记 |
住址 |
□在辖区内 □迁出辖区 | |||||||||
□迁 出 |
转入至: | ||||||||||
□转 入 |
证明自: | ||||||||||
□注销登记 |
注销原因 |
□报废 □灭失 □退机 □撤销登记 □其他 | |||||||||
□抵押登记 |
申请种类 |
□抵押登记 □注销抵押登记 | |||||||||
□补领牌证 □换领牌证 |
牌证种类 |
□行驶证 □号牌 □登记证书 □检验合格标志 | |||||||||
补领原因 |
□丢失 □灭失 □未申领 □其他: | ||||||||||
换领原因 |
□损坏 □签注满 | ||||||||||
□临时号牌 |
核发原因 |
□未注册 □迁出 □补领号牌 |
号码 |
| |||||||
□登记更正 |
更正事项 |
| |||||||||
□封存解封 |
申请种类 |
□封存档案 □解封档案 | |||||||||
封存原因 |
□盗抢 □查封、扣押 | ||||||||||
业务领导签章:年 月 日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权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
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抵押权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可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打印后交申请人签字。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选择其他的,录入对应的资料或实际情形。
3.“变更登记”栏中其它业务包括: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改变、底盘号/机架号改变、挂车架号码改变等。
4.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住址变更后迁出管辖区域的,除选择相应业务外,转出地还需填写“迁出”栏。
5.“更正事项”栏填写实际发生的更正事项内容。
6.“品牌”和“型号名称”栏,按照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7.“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栏按照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或者按照核定的拓印膜填写。
8.“登记审核岗签章”栏内由登记审核岗签字或者盖“个人专用名章”。
9.“所有人(代理人)”栏,属于个人的,由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业务的,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代理人栏对应资料。
10.“抵押权人(代理人)”栏,属于个人的,由抵押权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抵押权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
附件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类别: □ 查验 □ 检验
号牌号码: |
类型:□拖拉机运输机组 □其他类型拖拉机 □ 联合收割机 | |||||
生产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 ||||
检验项目 |
判定 |
检验项目 |
判定 | |||
唯一性 检查 |
1.号牌号码* |
|
6.底盘号/机架号* |
| ||
2.类型* |
|
7.挂车架号码* |
| |||
3.品牌型号* |
|
8.外廓尺寸* |
| |||
4.机身颜色* |
|
参数记录(长×宽×高)(mm): 外廓尺寸×× |
| |||
5.发动机号码* |
| |||||
外观检查 |
9.照明及信号装置 |
|
底盘 检验 |
18.传动系 |
| |
10.标识、标志 |
|
19.行走系 |
| |||
11.后视镜* |
|
20.转向系 |
| |||
12.号牌座、号牌及 号牌安装* |
|
21.制动系 |
| |||
作业装置检验 |
22.液压系统、悬挂及牵引装置 |
| ||||
13.挂车放大牌号* |
|
23.割台装置 |
| |||
安全装置检查 |
14.驾驶室* |
|
24.传动与输送装置 |
| ||
15.防护装置* |
|
25.脱粒清洗装置 |
| |||
16.后反射器* |
|
26.剥皮装置 |
| |||
17.灭火器* |
|
27.秸秆切碎装置 |
| |||
制动检验 |
28.制动性能 |
|
前照灯检验 |
29.前照灯性能 |
| |
序号 |
不合格项(填写编号和名称) |
不合格项目说明 | ||||
|
|
| ||||
|
|
| ||||
|
|
| ||||
检验结论 |
合格( ) 不合格( ) | |||||
检验员1签字: 检验员2签字: |
送检人签字: | |||||
注:1、判定栏中填“√”为合格,填“X”为不合格,填“—”表示不适用于送检机。 2、带有“*”标注的项目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验项目,是对相关项目的核查、确认。 3、“其他类型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照片粘贴区 | ||||||
发动机号码拓印模粘贴区 | ||||||
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拓印模粘贴区 | ||||||
制动性能检验报告粘贴区 | ||||||
前照灯检验报告粘贴区 |
附件3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签注范例
印刷流水号: 登记证书编号:452001008163
注册登记摘要信息
I |
1.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居民身份证/********** | ||||
2.登记机关 |
|
3.登记日期 |
|
4.登记编号 |
|
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
II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
III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
IV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
V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
VI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
VII |
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登记编号 |
|
第1页
注册登记信息栏
5.类型 |
|
6.品牌 |
| |
7.型号名称 |
|
8.国产/进口 |
| |
9.生产企业名称 |
|
10.功率 |
| |
11.发动机型号 |
|
12.发动机号码 |
| |
13.底盘号/机架号 |
|
14.出厂编号 |
| |
15.机身颜色 |
|
16.转向操纵方式 |
| |
17.轮轴数 |
|
18.轴距 |
| |
19.割台宽度 |
|
20.准乘人数 |
| |
21.外廓尺寸 |
长***宽***高*** mm |
28.发证机关章 | ||
22.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
24.联合收割机质量 |
|
25.获得方式 |
|
|
26.燃料种类 |
|
27.生产日期 |
|
29.发证日期***年**月**日 |
第2页
登记栏
1. |
2. |
3. |
...... |
45. |
第3页、第4页、第5页
附件4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签注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号牌号码类型
所有人
住址
底盘号/机架号
挂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品牌型号名称
登记日期 发证日期
主页正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粘贴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照片
主页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号牌号码类型
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 千克 联合收割机质量千克
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千克 准乘人数人
外廓尺寸 毫米
检验记录 检验合格至***年***月有效
副页正面
副页背面
附件5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式样
一、出厂合格证相关要求
1.出厂合格证应采用A4幅面(210mm×297mm)的纸张制作,纸张克重应不小于120g/m2。
2.出厂合格证应包含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技术参数信息、产品质量声明等内容。
3.出厂合格证正面上部1/3幅面居中印制“拖拉机出厂合格证”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字体采用宋体,字号采用1号字,字体颜色采用红色;中部1/3幅面居中印制生产企业标志或产品商标;下部1/3幅面居中印制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但字迹应清晰可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可以在出厂合格证下部1/3幅面增加其他信息,如出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但出厂合格证整体样式应相对统一。
4.出厂合格证正面印制防伪标记或粘贴防伪标识。具体的防伪方案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5.出厂合格证背面印制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底色采用白色,不应印制其他任何内容、图案和底纹。出厂状态特征表应按实际出厂配置和设计参数 填写,内容不应采用选择性内容或区间值等方式填写,不应涂改。填写项目为空时,以“—”占位。
二、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合格证正面样式
- 拖拉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合格证编号 |
| ||
发证日期 |
|
生产企业名称 |
|
品牌 |
|
类型 |
|
型号名称 |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号码 |
|
功率,kW |
|
排放标准号及排放阶段 |
| ||
出厂编号 |
|
底盘号 |
|
机身颜色 |
|
转向操纵方式 |
|
准乘人数,人 |
|
轮轴数,个 |
|
轴距,mm |
|
轮胎数,个 |
|
轮胎规格 |
|
轮距(前/后),mm |
|
履带数,条 |
|
履带规格 |
|
轨距,mm |
|
外廓尺寸,mm |
|
割台宽度,mm |
|
二维码/条码 |
|
标定牵引力,N |
| ||
最小使用质量,kg |
| ||
最大允许载质量,kg |
| ||
生产日期 |
| ||
执行标准 | |||
企业信息
|
四、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合格证编号 |
| ||
发证日期 |
|
生产企业名称 |
|
品牌 |
|
类型 |
|
型号名称 |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号码 |
|
功率,kW |
|
排放标准号及排放阶段 |
| ||
出厂编号 |
|
机架号 |
|
机身颜色 |
|
转向操纵方式 |
|
准乘人数,人 |
|
轮轴数,个 |
|
轴距,mm |
|
轮胎数,个 |
|
轮胎规格 |
|
轮距(前/后),mm |
|
履带数,条 |
|
履带规格 |
|
轨距,mm |
|
外廓尺寸,mm |
|
割台宽度,mm |
|
二维码/条码 |
|
喂入量,kg/s/行数 |
| ||
联合收割(获)机质量,kg |
| ||
生产日期 |
| ||
执行标准 | |||
企业信息
|
附件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正反面如下图: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名称 | 操作 |
下载 | |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