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区适当奖补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发展渔业绿色循环、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提升国际履约能力等项目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暂定实施期限至2025年。
第三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对资金分配的政策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绩效指标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资金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家级海洋牧场支出用于对国家级海洋牧场中人工鱼礁、管理维护平台、海藻等种(移)植修复、海洋牧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六条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支出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设施进行适当奖补,优先支持使用国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捕捞渔船及船上防污消防、救生、通信、北斗智能定位与监控导航、生产生活、医疗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智能增氧系统、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配备。
第七条 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用于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区域内的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重点支持渔港经济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生产加工流通、垃圾污水综合治理、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运营与监管智能化等。支持对建设远洋渔业基地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重点支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
第八条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支出用于对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达标治理,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九条 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支出用于对履行国际公约以及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开展公海渔业资源调查、过洋性渔业资源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动态监测评估和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养护等方面进行适当奖补。
第十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二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全区在完成中央下达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全区渔业发展实际和各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其中,指导性任务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基础性因素,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各项支出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国家级海洋牧场。为约束性任务,对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予以适当定额补助。
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水产养殖产量和面积、水产品加工量、中央下达任务量、项目需求、工作成效等。每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选择相应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渔业基础公共设施。为约束性任务,对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和远洋渔业基地予以适当定额补助。
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养殖池塘面积、国家级原良种场数量、中央下达任务量、项目需求、年度重点工作、工作成效等。每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选择相应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为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远洋渔船船数、远洋渔船吨位、中央核定履约奖补渔船船数、远洋渔船履约基数、渔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站位数等。每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选择相应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
以上5项支出中涉及的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应在自治区收到财政部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各地区域绩效目标表。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收到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在收到有关资金文件或资金分配告知书后15日内,根据中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广西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至市、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告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加快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实时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须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进度拨款的项目,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结算拨付。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