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农村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工作要求】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执行机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级部门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级业务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司法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水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比例和频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归档】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录入公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任务,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做好个案处理】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结果公开与运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八条【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