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27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全面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研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第四点中“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批次用地每半年一次性向县级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修订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加快补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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