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农业品牌建设,规范“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我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5月26日。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陈婧,联系电话:0771—218553,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nysc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18日
“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农业品牌建设,提升广西农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使用管理,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登记(作品登记证书号:桂作登字-2018-J-00002541),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认、发布的证明性标识。“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包含品牌整体形象和广告语,其所有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西好嘢”是农业品牌标识,由广西青山绿水、富硒资源、花山岩画及优质农作物元素组成,体现了淳朴勤劳的广西新农民创新创业的传奇故事,更彰显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蓬勃的良好态势和全区上下一心打造高端农产品品牌的决心。图形作品如下:
第二章 申请使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主体,必须是已经纳入《广西农业品牌目录》中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且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农产品质量认证,且在有效期内。蚕桑类产品4A级生丝比例达90%以上。
(二)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
(三)申请使用“广西好嘢”是农业品牌标识的生产经营组织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单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的生产经营组织年销售额、单品销售额可降低20%的规模要求。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请:
(一)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和自治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授权使用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与管理体系文件;
(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五)申请产品属于区域公用品牌的需要提供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的《授权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授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级申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查汇总,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季度组织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广西农业信息网、“广西好嘢”公众号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申请主体签订《“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
第七条 “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需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第五、六条规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重新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经复审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没有使用完印有“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包装品、宣传品等,必须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授权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市场主体的权利:
(一)可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
(二)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三)加大对农业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在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四)依法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原有构成要素、形状和颜色。
第九条 授权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义务:
(一)诚实、守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配合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广西农业品牌声誉;
(四)不得向其他非授权市场主体出售、借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
(五)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六)接受对“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使用情况的相关监督。
第五章 标识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授权使用市场主体进行跟踪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受理出售、借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许可,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
(二)未经许可,使用与“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
(四)故意为侵犯“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专用权行为的;
(五)其他侵犯“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的市场主体如出现重大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关闭、停业整顿等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及时终止《“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协议》执行,并保留追诉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广西好嘢”农业品牌标识授权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