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征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中的参谋作用,科学规范我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5号)要求,公开征集一批自治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作业指导书、后期培肥改良与再评价、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等制定,为自治区级层面建立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机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承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级抽核中的现场踏勘、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等工作。
(三)参与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中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承担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其他相关工作。
二、专家入库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廉洁自律,能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二)身体健康,可进行野外勘察或内业质控检查活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农业类: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园艺技术学、作物栽培学等;自然资源类: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地理科学、土地规划等;水利类:农业水利工程等;生态环境类:环境工程等;检测类:化学、分析化学等),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四)熟悉耕地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能认真按要求履行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职责,有参与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三、推荐程序及管理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组建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比选确定、动态管理”原则开展。
(一)全国范围内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参与的专家均可报名申请,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所在单位盖章,已退休和非公职人员无需盖单位公章。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征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桂农厅函〔2024〕1528号)报名的专家无需重复报名。
(二)因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必须从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为保障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顺利开展,请全区有关单位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专家申报,并填写《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比选,择优确定自治区级专家库专家初步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四)自治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主动退出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合适继续担任自治区级专家的,取消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资格,并适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五)请有关单位或专家个人于2025年12月26日前将专家申请表和汇总表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时把申请表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3244763@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叶女士,0771-5855053,陆女士,0771-2202863。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附件:1.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自治区级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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