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技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科技支撑服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进一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或自然人中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为镇村、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能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组成的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在农业农村领域重点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技术指导、政策宣讲、科普宣传、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信息咨询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围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促进发展“人工智能+”现代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指导解决产业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第六条 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负责全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建设运维,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区直部门和市、县(市、区)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拟选派人员和考核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科研诚信审核,指导落实相关科技激励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
第七条 市、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科技需求收集与服务对接,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了解、核实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情况,做好科技服务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应保证科技特派员下乡服务所需的时间,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离退休人员除外),优先落实科技特派员享受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人才激励政策,配合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市县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工作经费。
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服务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工作
第十条 选派类型。科技特派员分为选派型科技特派员和登记型科技特派员。
(一)选派型科技特派员。选派型科技特派员是指根据县域乡村产业发展需要,从县域外有关派出单位和本地县级农业(科技)服务类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选派型科技特派员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培养帮带本土科技人员。鼓励市、县(市、区)探索科技特派专员(专职科技特派员)、专职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等选派模式。
(二)登记型科技特派员。登记型科技特派员是指将县域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技术人员及农业创业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其他乡土人才等自然人登记为服务本县域的科技特派员。参公事业单位、驻村工作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纳入登记型科技特派员。
第十一条 选派条件。申请担任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耐劳,具有服务“三农”情怀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登记型科技特派员对技术职称不作要求),自愿到农村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身心健康,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科技特派员每两年选派一次,程序如下:
(一)需求征集。县(市、区)管理部门收集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需要服务的主要产业(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科技特派员选派需求清单,经设区市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二)供需对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发布选派需求,科技人员根据自身专业、特长自愿申请成为科技特派员,选择重点服务的县(市、区)、乡镇。县(市、区)管理部门根据选派需求和申请情况,提出服务本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人选建议,经设区市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三)审核公示。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各县(市、区)的建议选派人员进行审核,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全区科技特派员人选,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印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印发选派文件,公布选派名单。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组团服务。将服务每个县(市、区)的科技特派员和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科技特派团成员组成一个科技服务团,即“一县一团”。
(一)团组管理。“一县一团”团长由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自治区、设区市高校、院所专家担任;副团长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管理部门领导共同担任。每个团根据需要组建若干产业服务组,科技特派员纳入相应产业组管理。
(二)运行机制。建立“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团长统筹协调、组长牵头组织、科技特派员分工落实、团组定期沟通交流”的运行机制。团长、副团长负责本团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加强与县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确定产业分组和年度工作目标;产业组长负责本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指导、科技培训等服务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加强与当地有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对接;科技特派员按照镇村、服务对象需求提供相应服务,根据需要结对服务脱贫村产业、项目及就业帮扶车间。
(三)协作机制。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广西创新团队专家、县乡两级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乡土科技人才的协作机制。“一县一团”科技特派员采取“1+N”方式带动并联合县乡镇农技推广人员、乡土科技人才共同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
(一)科技特派员每次开展实地服务结束后通过服务平台填写服务记录,对服务取得的效果及时进行记录。根据需求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远程指导服务。选派型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县级管理部门签订《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预期目标。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选派的,由科技特派员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县(市、区)、设区市管理部门审核后,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进行确认。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管理,下乡服务应按出差程序报批。市、县(市、区)管理部门通过服务平台或实地跟踪了解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在科技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四)市、县(市、区)管理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分别指定科技服务联络员,负责收集产业问题、服务需求,及时反馈给科技服务团。
(五)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市、县(市、区)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科技特派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活动。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评价和两年考核制度。
(一)年度评价。由县(市、区)管理部门根据科技特派员完成年度服务任务和服务成效情况,结合日常服务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情况,按照好、中、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设区市管理部门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备案,作为科技特派员年度调整的依据。
(二)两年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科技服务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科技特派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研究制定评价考核细则,明确考核评分标准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方案,会同市、县(市、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优结果作为管理部门、派出单位落实奖励经费、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参考。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统一颁发证书,优先继续选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科技特派员,不再继续选派,并取消其三年内科技特派员申请资格。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纳入国家“三区”人才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包括工作津贴、保障经费、“一县一团”服务经费、奖励经费四个部分,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拨付。经费标准及使用要求如下:
(一)工作津贴。按照“一县一团”团长每人每年0.8万元、其他选派型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0.6万元的标准执行,一次性预拨给科技特派员。未完成年度服务任务或者因故未参加考核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全额退回当年工作津贴,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全额退回两年工作津贴。
(二)保障经费。自治区、设区市单位派出的选派型科技特派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4万元、1万元的标准执行,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拨到派出单位。保障经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由派出单位监督科技特派员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健康体检费和技术示范用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费用以及科技服务差旅费、农民培训费等。科技特派员超额服务的,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派出单位解决。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续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当退回剩余的保障经费,继续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上年结余保障经费可结转到当年使用,两年服务期结束后结余在单位基本户的保障经费按规定退回自治区财政。
(三)“一县一团”服务经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余县团分别按照每年20万元、15万元的标准执行,统一由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协调办拨到团长所在单位,并与团长所在单位、服务县管理部门签订服务任务书,规定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目标任务。服务经费由团长和县级有关部门统筹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设备等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应用、集成示范和组织开展科技培训、总结交流、成果推介、现场观摩等活动,以及本土人才培养、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培育、科技宣传等工作。两年服务期结束后结余在团长单位基本户的服务经费按规定退回自治区财政。
(四)奖励经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0.5万元标准发放奖励经费。
第七章 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责农业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下乡发现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乡村科技新产业培育等。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职称晋升、离岗创业、兼职兼薪、成果收益分配、人才申报等人才激励政策。登记型科技特派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头雁”等乡村振兴人才培训培育人选和乡土专家人选。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在其年度工作考核中作为评优的重要参考,在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中给予优先考虑,在申请各级科技创新、农业推广、产业开发、乡村振兴、人才培训、平台建设等项目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在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或广西创新团队首席、岗位功能专家、试验站站长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编发科技特派员典型案例,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参评广西乡村振兴突出贡献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桂科农字〔2020〕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考核评优实施细则(试行)》(桂科农字〔2021〕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