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5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自治区北海渔业基地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5〕6号)精神,为做好全区2025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按时完成中央直达资金序时进度,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5〕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增完成2个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年度建设任务、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68套/台。
全年目标为到2025年底,通过项目实施,全面完成中央下达的年度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完成2个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年度建设任务、近海渔船更新改造48艘、近海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8875套、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68套/台、我国近岸近海外海调查站位数24个、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18艘。补助资金及时到位,推动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要求
(一)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复的《北海市银海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施方案》《钦州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
(二)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精神,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由项目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经市级验收通过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精神,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主要用于奖补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核算、公示的基础上,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远洋渔业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远便函〔2025〕81号)要求,将项目总结报告和远洋渔业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发放汇总表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确保项目实施上下联动、有序推进、形成合力。
(二)规范项目管理
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经原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同意;要做好实施方案、申报流程、项目验收等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政府采购
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与限额的事项,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加快资金执行
财政部定期通报中央直达资金执行情况,且当年资金执行情况与下一年资金安排挂钩。各地要按照财政有关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全力抓好项目序时进度和资金执行,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避免因系统预警被通报约谈,同时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建立报送制度
加强资金监管和数据调度,完成项目建设后,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工作,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