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海洋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我区2025 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 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5〕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 2025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渔范围、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海域。北纬12 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从2025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二、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认真开展监管,确保休渔渔船全部按时进港休渔;切实做好渔船渔港“防火、防盗、防台”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大力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查休渔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大规模休渔渔船违规事件,维护休渔期间渔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立2025 年广西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及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由渔业渔政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的决策和伏季休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工作结束后,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伏季休渔制度的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市场,运用渔港码头广播系统、新闻媒体、北斗系统、手机 短信、微信等多种平台,向渔民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切实深化渔民群众对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意识,使广大渔民群众自觉支持和配合伏季休渔工作,为伏季休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休渔规定,堵塞管理漏洞。一是严格执行船籍港停泊休渔管理规定。伏季休渔期间,禁止一切休渔渔船离港。因特殊情况休渔渔船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或使用休渔渔船从事科学考察
调查、涉海工程施工辅助作业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否则按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处理。二是严格执行作业变更审批管理规定。为杜绝管理漏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一律暂停受理捕捞渔船变更作业类型的申请。三是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严格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钓具渔船 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分别为南澫中心渔港、企沙中心渔港和犀牛脚中心渔港、龙门一级渔港。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
钓具”“杂渔具、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不得使用灯光诱捕。养殖企业或个人不得在休渔期间雇请休渔渔船捕捞、收购和运输自养的水产品;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四是严格执行船证集中管理规定。按照“船进港、
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原则,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后,网具必须封存,相关证件必须上交集中管理。五是严格执行休渔安全管理规定。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渔港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准本辖区休渔对象,造册登记,并在渔港码头明显位置张榜公布,及时通知到船。落实“依港管船”制度,统筹安排,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合理安排好休渔渔船泊位。要提前实行渔港管制,做好外港(省)籍渔船撤离回原船籍港休渔的疏导工作,确保辖区休渔
渔船回港有序停泊。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渔港码头巡查,严格管控船上用电、用火,完善渔港消防设施配置, 做好“防火、防盗、防台”工作。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到船,确保监管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 休渔渔船平安、顺利度休。充分利用渔船船位监控系统、智慧渔港管理平台等,实时掌握所辖休渔渔船动态,落实“定期点船”制度, 发现擅自出海作业的,及时召回并依法处置。
(五)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管。各级渔政机构一是要加强渔港、锚地和自然港湾水域监管和检查,严防死守,坚决防止休渔渔船违规出海。对违反船籍港休渔制度的渔船进行取证、调查和处罚;对装载禁用渔具的渔船应依法予以没收,对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渔船应责令更换。二是要加强海上巡航执法,把“机动渔船 底拖网禁渔区线”分界线内侧海域、粤桂交界海域、涠洲岛、斜阳岛周边海域及钦州合浦交界大风江口海域作为重点监管海域,严厉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和“三无”船舶违规涉渔行为,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非法捕 捞或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行为。三是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集贸市场检查和网具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查处销售非法渔获物和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与海警海上渔业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执法无缝衔接。五是严格处罚标准,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要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并在休渔期结束后禁止渔船离港15天。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法释〔2016〕17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0〕37 号),涉嫌渔业违法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能以罚代刑。
(六)搞好服务保障,切实关注民生。休渔期间,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做好 解决渔民生活困难问题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充分利用休渔的契机,组织开展各项法律法规、渔业生产技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培训,提高渔民文化知识水平、生产专 业技能和互助自救能力。开捕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渔业证书返还渔民,并协助做好供水、供油、供冰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七)建立举报制度,完善信息报送。休渔期间, 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实行24 小时值班。各市在休渔监管过程中,涉及渔船违规生产和管理方面的情况,向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报告;涉及渔港、渔船安全方面的情况,向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报告。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值班电话:0771-2802801,0771-2805892,电子邮箱:gxyzzd@126.com; 自治区渔港渔船管理中心值班电话:0779-303536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应急处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休渔渔船动态和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对辖区内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加强规范执法。各级渔政机构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执法管理规定,提升渔业执法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对违规渔船的处罚要事实清楚,标准统一,程序合法。对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甚至违法乱纪的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调离渔业 执法队伍。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渔民群 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开展核查,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四)加强调查研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实施休渔制度的意见。休渔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休渔成效、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提高休渔效果、保护渔业资源,惠及广大渔民群众的好意见、好建议,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提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