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受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33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整合设置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的批复》(桂编办复〔2024〕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广西管辖海域内。
二、委托权限及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实施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观测预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具体委托事项为委托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1.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3.与受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共享范围包括: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裁量基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海域使用、海洋资源勘测开发、海岛开发保护、海缆管道保护、海洋观测预报等行政管理、监视监测数据和信息系统;作出的和受委托单位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四、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接受委托机关指导和监督。
2.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和处罚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海洋行政执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不得将被委托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4.配合完成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产生的举报、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答辩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开展调查、起草文书、提供案件材料、指派熟悉案件人员参与行政复议听证、出庭应诉等工作。
5.与委托机关实行共享信息,共享范围包括: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暂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问题事项;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整合设置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的批复》(桂编办复〔2024〕45 号)失效之日止。
六、其他事项
1.委托单位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洋执法专用章”,交受委托单位使用和保管。此印章在海洋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工作中与委托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委托单位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同时作相应调整。
4.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谢瑾瑜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签字):黄雙
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