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4年度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的审核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平均中标价格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三价灭活疫苗0.25元/毫升。
(二)口蹄疫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6元/毫升;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0元/毫升;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5元/牛头份;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0.75元/羊头份;购买牛羊口蹄疫A型或O型灭活疫苗的,价格按0.6元/毫升计。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0.3元/头份。
二、畜禽个体使用疫苗数量核算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鸡
(1)5日龄(含)以内雏鸡不补助。
(2)5日至35日龄(含)已免疫出栏鸡,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0.3毫升计。
(3)35日龄以上已免疫出栏鸡,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0.8毫升计。
(4)已免疫存栏种鸡、蛋鸡,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1.5毫升计。
鸽子、鹌鹑使用禽流感疫苗参照鸡使用量核算。
2.鸭
(1)5日龄(含)以内雏鸭不补助。
(2)5日至35日龄(含)已免疫出栏鸭,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0.5毫升计。
(3)35日龄以上已免疫出栏鸭,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1.5毫升计。
(4)已免疫存栏种鸭、蛋鸭,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2毫升计。
3.鹅
(1)5日龄(含)以内雏鹅不补助。
(2)5日至35日龄(含)已免疫出栏鹅,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0.5毫升计。
(3)35日至75日龄(含)已免疫出栏鹅,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1.5毫升计。
(4)75日龄以上已免疫出栏鹅,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2毫升计。
(5)已免疫存栏种鹅、蛋鹅,按每羽使用禽流感疫苗3毫升计。
(二)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猪免疫O—A双价口蹄疫疫苗开展先打后补的,按O型口蹄疫疫苗价格计算补助资金。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1.猪
(1)未实行初免疫仔猪不予补助。
(2)已免疫出栏猪,按每头使用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2毫升计(或猪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1毫升计)。
(3)已免疫存栏种猪,按每头使用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3毫升计(或猪O型口蹄疫合成肽疫苗1.5毫升计)。
2.羊
(1)未实行初免疫羔羊不予补助。
(2)已免疫出栏羊,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的,按每只1羊头份计;过渡期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的,按每只1毫升计。
(3)已免疫存栏羊,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的,按每只2羊头份计;过渡期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的,按每只2毫升计。
3.牛
(1)未实行初免疫犊牛不予补助。
(2)已免疫出栏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的,按每头1牛头份计;过渡期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的,按每头2毫升计。
(3)已免疫存栏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的,按每头2牛头份计;过渡期仍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的,按每头4毫升计。
(三)小反刍兽疫
未实行初免疫羔羊不予补助。已免疫出栏羊、存栏种羊及乳用羊按每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1头份计。
疫苗使用数量计算值大于疫苗使用实际数量的,按疫苗实际使用量计算,同时要审查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凭证、免疫记录等材料,据实核定“先打后补”资金。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提醒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在2025年1月底前登录“广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管理平台”申报2024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完成2024年度动物疫病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