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次全区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公告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16号)有关规定,现就2024年第二次全区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对象
生猪屠宰企业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
(一)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高中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或非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高中以下学历且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三、报名程序与时间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在手机端打开“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模块,按照提示注册账号(手机号)和密码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
2.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10月10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www.cadc.net.cn)“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入口”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按照报名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通过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考试报名的具体步骤详见《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小程序操作说明》(附件)。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登录的账号及密码,与考生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端注册的账号及密码相同。
(二)报名审核及确认
1.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2024年9月27日起即可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完成本辖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并于2024年10月16日前审核完毕。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10月23日前通过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审核通过前600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申请,确认其参加本次考核的资格。
3.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10月24日起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考核。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在报名审核通过后,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或者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核时间、方式及考点设置
(一)考核时间:2024年10月27日上午10:00—11:00。
(二)考核方式:集中闭卷、计算机考核,试卷发放、试题作答以及答题结果提交均在计算机终端完成。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开发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试题库和考核信息系统(包括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和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中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模块)供报考人员无偿使用。
(三)考核地点: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地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76号(西校区)]。
(四)考场设置:本次考核共设置15个考场,每个考场安排40名考生。
(五)入场要求:应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场,考核开始2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应考人员应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两证不全、不一致或证件过期者严禁入场。
六、考核内容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实行全国统一的岗位技能要求标准、全国统一的考核大纲,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达到《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兽医卫生检验基础知识、实际操作规范要求等,考核大纲在电脑端“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及手机端“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模块均有发布,报考人员可自行查阅。
七、考核合格证颁发
考核成绩确认后,考核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生成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电子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颁发考核合格证。
八、其他事项
(一)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不收取费用、不进行成绩核查。
(二)报名考核上传系统的证件照统一为一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证件照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三)2024年10月25日下午3:00,我厅将举办考前线上培训班,培训应考人员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信息平台进行操作,请应考人员在微信中搜索“牧运通操作讲解”视频号,关注该视频号后按时参加线上培训。
(四)报考人员复习备考的内容、培训内容以考核大纲和全国通用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8月出版的《全国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教材》]为基础,主要包括肉品品质检验有关基本知识、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操作技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五)《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2021)所列参考文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的附件15为准。
附件: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小程序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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