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81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农厅函〔2024〕516号)
张海兵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水牛奶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202481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出台政策,加大优质奶水牛种源胚胎引进力度”的建议
自治区高度重视水牛奶业发展,按照国家奶业发展战略,将奶水牛列入奶业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强农八大工程等相关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将水牛奶业作为重点产业全区高位推进,大力支持企业引进境外高产奶水牛胚胎、冻精和种牛等种质资源,助力水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实施奶水牛种源更新工程。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的高产奶水牛,按照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补助。二是境外引种准备工作就绪。2021年以来,海关总署对巴基斯坦水牛种质资源引进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快速组建专家团队,积极协调各方完成巴基斯坦水牛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引进巴基斯坦水牛种质资源相关计划方案》,提前组织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二、关于“自治区依托科研单位与国际合作,批准引进高产奶水牛活体种群,并加大奶源良种培育力度”的建议
为推动广西特色奶水牛产业的创新发展,自治区积极探索开拓渠道,自治区水牛研究所与龙头企业开展了深层次的种业创新合作,启动了优质奶水牛种源引进项目。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审批同意自治区水牛研究所作为进口单位,从巴基斯坦引进纯种奶水牛活牛430头、冻精6.3万支、胚胎3000枚。同年,巴基斯坦农业部门也审批同意向广西出口本地奶水牛品种的胚胎和冻精,并以科研名义出口100头活牛给自治区水牛研究所用于研究开发和品种培育。202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89号),允许进口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水牛胚胎。2024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联合公告,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向中国出口符合检疫卫生要求的水牛胚胎。中巴奶水牛胚胎进出口贸易通道已经打通,奶水牛活牛方面由于中巴双边尚未签订相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协定,目前仍无法实现进口。为此,自治区水牛研究所积极对接海关部门,并已着手开展巴基斯坦水牛冻精和活牛引进的风险评估工作和议定书起草工作,争取能够早日实现从巴基斯坦引进奶水牛活牛。同时,自治区水牛研究所联合相关企业不断努力从其他国家寻找突破口。近期,钦州澳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签订了从乌拉圭引进奶水牛(摩拉、地中海水牛)活牛的相关协议,打通了从乌拉圭进口奶水牛种牛的通道,可以用最快的速度为我国引进优质奶水牛种质资源,缓解我区水牛种业发展困境。目前,我区已有企业派出考察团前往乌拉圭就引种事宜进行接洽协商,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水牛研究所也将于近期分别组团赴乌拉圭开展实地调研,推动我区奶水牛引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关于“自治区构建奶制品检验检测体系,推动乳制品企业与奶农实现共赢发展”的建议
目前,广西区内的检测机构如广西分析测试中心、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电计量检测等第三实验室可以提供乳及乳制品中质量与安全指标常规检测项目,为水牛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为满足生水牛乳收购按质论价、牧场水牛乳品质提升以及企业质量把控等数据需求,自治区水牛研究所建立了广西生鲜乳质量与安全快检实验室(以下简称快检实验室),面向区内外,提供快速、实用的水牛乳质量分析技术服务。在快检实验室的技术和数据支撑下,广西奶业协会出台了《广西生鲜乳收购指导价方案》,对引导生水牛乳收购过程按质论价,提高生水牛乳的质量和安全品质起到了显著效果,助推养殖户增加收益。
四、关于“自治区出台政策支持利用林地发展奶水牛产业,支持林地用地优先审批,降低养殖户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间成本”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根据林地依法管理的用途管制要求,在林地上建设奶水牛产业项目需要依法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当前,自治区林业局正积极研究相关用林政策,大力支持乡村振兴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用林需求。在优化用林许可审批工作方面,自治区林业局持续提质增效服务,出台优化林业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开展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集中行动,开通重大项目用林审批“绿色通道”,对乡村振兴各类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林地加快审核审批,并科学设置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通知,提前告知项目业主准备费用缴纳事宜,降低办理行政许可决定时间成本。下一步,自治区林业局将加强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前服务辖区内奶水牛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指导项目节约集约、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并及时调度奶水牛产业建设项目涉林情况,全力做好项目用林要素保障工作和用林手续办理工作,确保项目稳步落地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