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5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农厅函〔2024〕512号)
陈文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好深远海养殖用船发证方面存在问题的建议(第2024539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一直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业的发展,规范养殖船许可审批,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检验登记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船名核定、国籍登记和所有权登记。据统计,全区已核发养殖船登记证书772艘。但大多数船舶所有人在办理核准船名时便遇到困难,主要是沿海大部分海水养殖户(当地村民)因多种原因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没有海域使用权证就不能办理养殖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养殖船舶船名核定的,必须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在正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基于养殖生产所需,不少养殖户便自行建造、购买或租用“三无”船舶满足自身养殖需要,导致存在大量的涉渔“三无”养殖船舶。在强化养殖船建造审批管理的同时,为解决养殖船的检验登记、生产准入等管理政策问题,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104次会议有关精神,我厅会同自治区国动办正在制定广西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未履行正当手续建造或购置导致无法全部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养殖船舶,为规范海上养殖生产秩序,确保养殖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有关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精神,方案对养殖涉渔“三无”船舶管理进行了分类,对船长12米(不含12米)以下,主要在沿岸养殖区活动的小型养殖船舶,基于生产生活所需,经船主住所所在地乡镇组织实船核验满足安全技术最低配置标准的,纳入乡镇管理;对在海上活动时间长、范围广、安全隐患大的大中型养殖船舶,出于渔业安全管理方面的考虑,仍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纳入渔业主管部门管理。
目前,方案已征求沿海三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送审稿,近期将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组织推动此项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开展广西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整治工作能够解决深远海养殖用船的发证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