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8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农厅函〔2024〕498号)
莫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建议(第2024283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设施渔业专门的用地政策”的建议
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全国用地政策进一步收紧,设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执行统一的用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林地上建设渔业养殖需要依法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办理长期使用林地的经营性项目均应按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现有用地指标控制的大背景下,自治区各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大力支持渔业转型升级。一是2023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明确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简化备案程序,有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二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桂农厅发〔2023〕42号),扩大了水产养殖生产设施范围,将水产苗种繁育池等从辅助设施调整为生产设施,使其不再受设施用地规模的限制,提高了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从不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7%调升至10%,并取消10亩的面积上限要求。三是自治区林业局出台优化林业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开展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集中行动,开通重大项目用林审批“绿色通道”,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确保材料合格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分别于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林地审批,承诺办结时限比法定办结时限分别压缩50%、75%。
二、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引导产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设施农业发展,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坚持把设施农业作为农业发展的战略来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各要素保障全力支持设施渔业发展。一是印发《2024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桂农厅办发〔2024〕8号)(以下简称《指南》),明确降低设施渔业发展项目的起报条件,如陆基圆池循环水养殖项目的起报条件由2023年的1万平方米降为2024年的5000平方米,“蔗渔”“果渔”种养结合试点项目起报条件为圆池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指南》试点实施水产养殖(育苗)尾水集中处理项目,以整县推进的方式支持对小、散、弱水产养殖场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统一升级改造后,集中处理小、散、弱养殖场存在的养殖尾水问题,鼓励散户向绿色集约化养殖生产方式转型升级。二是2023年,自治区下达梧州市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1000万元,支持完善河长制建设。三是在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对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率、促进渔民增收等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重光轻渔”甚至“有光无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保护。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文件,将“渔光互补”模式列入项目扶持范围还需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制定合适的淡水渔业保险政策,引导渔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建议
自治区高度重视渔业产业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开发渔业市县特色政策性保险险种,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开展的特色险种按不高于30%保费比例给予奖补。目前,牡蛎、对虾、金鲳鱼、珍珠贝等海洋渔业保险已纳入自治区补贴险种,并在玉林市陆川县试点开展政策性淡水鱼养殖保险,保险公司围绕淡水渔业风险保障需求,现已开发罗非鱼、鲈鱼养殖保险等商业性险种。据统计,2023年,政策性淡水鱼养殖保险保费收入200万元,撬动财政补贴120万元,提供风险保障2000万元,支付赔偿155.6万元,商业性罗非鱼养殖保险保费收入8053万元,提供风险保障4.5万元,成效显著,助力当地渔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下一步,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各地开展渔业政策性保险取得成熟经验和做法后,研究探讨在全区推广开展淡水鱼养殖保险,并争取纳入中央及自治区政策性保险险种,不断增强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助推全区渔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