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24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农厅函〔2021〕1088号)
陈振锋委员:
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定点生猪屠宰场建设的提案》(第20210424号),由我厅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检验检疫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等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审核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向各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寄生虫检验室,设置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并配备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烤箱、水浴锅、干燥器、万分之一天平、温湿度计、4℃冰箱、低温冰箱、加样器、酶标仪、纯水仪、超净工作台、高温灭菌器、凯氏定氮蒸馏玻璃装置;应配置工作台案、剪刀、镊子、显微镜。同时,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已向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提出要落实畜禽屠宰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制度,设施设备要满足国家畜禽屠宰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动物疫病防控规定,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严格遵守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把畜禽从入场到肉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畜禽屠宰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驻厂兽医,督促畜禽屠宰厂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屠宰管理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法定义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驻厂兽医管理,严格屠宰检疫,加强屠宰环节质量风险监测,强化屠宰环节质量风险监测结果的应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行畜禽屠宰厂分级管理,加强屠宰环节信息化管理,建设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对接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等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查验畜禽屠宰厂畜禽来源,运用移动终端信息化设备和地理位置、图像水印等信息技术,完善屠宰检疫、屠宰生产、肉品检验检测、肉品流向等电子化管理信息,建立肉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
二、关于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建设屠宰场的建议
为规范生猪屠宰定点厂设置,我厅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审核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具有《排污许可证》作为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审核的前提条件。审查通过的生猪屠宰厂,经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意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加强对已建成投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管,对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并依照情节严重情况,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关于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和监管的建议
一是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监管,监督其建立并完善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病害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督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9 号)明确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三是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 号),明确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损失补贴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感谢您对生猪屠宰管理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