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受理机制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会同自治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维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技术措施,承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示范推广,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5.负责农业生产领域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废弃农膜离田回收,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并支持企业投资秸秆综合利用。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根据职责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二、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接收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事项后,由厅办公室(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及时通过纸质流程转送对应的责任处室或单位开展受理、办理工作,同时做好交接登记。受理电话:0771-5855198。
(一)信访事项受理
1.网上投诉事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处室或单位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如不属于农业农村厅的职权范围,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厅办公室(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核实同意后回收;对转送、交办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投诉事项,由厅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按程序申请退回转送、交办的单位。
2.群众来信上访事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处室或单位自收到上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如不属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职权范围,责任处室或单位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厅办公室(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核实同意后回收;对转送、交办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上访事项,由厅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按程序申请退回转送、交办的单位。
3.直接来访事项。负责接访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处室或单位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如不属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职权范围,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诉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访结束后,应及时将接访登记表、信访人提交的书面资料等送厅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登记与备案。
(二)信访事项办理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责任处室或单位应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本处室或单位的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明确本处室或单位信访事项办理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责任。
2.电话联系或约见信访人,详细了解信访人的真实意图、诉求、理由依据以及相关背景等情况,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也可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向信访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对信访人提出的疑问、异议等进一步调查处理和反复沟通,直至取得信访人理解与支持。同时,记录好与信访人沟通情况。
6.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经厅办公室(厅安全稳定和应急协调专职办公室)和信访事项涉及的其他处室(单位)会签后(必要时增加农业农村厅法规处会签),按程序报分管本处室或单位的厅领导审批。
7.正式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结后应电话或实地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