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xzf.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nynct.gxzf.gov.cn)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1.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依《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3.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网站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nynct.gxzf.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信息编排方式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中分类导航区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内容板块进行分类编排。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包括领导信息、权责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文件资料、通知公告、规划计划、政策解读、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处罚、人事信息、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收费清单、公共资源交易、建议提案结果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政府网站监管报表、灾害应急、质量监管。
2.网站检索区分别提供本站、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其他网址搜索与关键字等精准检索方式。检索结果目录区分为所有、新闻、公开、文件、互动、服务6大类,具体信息编排包括了发布栏目、标题、网址、发布机构、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2182500
传真号码:0771-2182527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530022
(二)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三)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在线申请。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信息”栏点击打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2. 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邮政编码:530022。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 受理确认:在线申请的,以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答复期限: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答复形式
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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