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配合,自治区农业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开已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七)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一体化平台的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
对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经认定可以公开的;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
(四)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我厅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