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为,提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效率。
《办法》明确,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申请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条件说明材料,家畜来源证明复印件,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材料。《办法》还明确了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另外,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1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一定数量的;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均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