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规范畜禽粪污利用 共促畜牧业绿色发展
全市畜禽养殖场(户)业主朋友们:
大家好!畜禽养殖粪污规范化利用,是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市畜牧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不仅为社会提供了丰富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更有力带动了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在此,我们谨向各位养殖场(户)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感谢!然而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部分养殖场(户)在生产过程中,仍存在污染治理不到位、选址不符合规划、设施配备不匹配、粪污利用不规范等问题,导致“黑臭”水体、臭气扰民等养殖污染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周边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畜牧业的整体形象。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污染多发频发态势,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可度,现向业主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选址要合规。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红树林湿地、生态红线等禁养区建设养殖场,选址前应主动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征询选址意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农业用地,以及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成后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造成损失。
(二)手续要齐全。一是办理设施用地手续。建设畜禽养殖场要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批复。二是办理环评手续。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算猪当量),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是办理排污手续。列入报告书审批的项目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后,方可正常生产经营。四是办理登记备案。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按设计生产能力)的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三)设施要配套。畜禽养殖场(户)应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规范化建设雨污分流,以及粪污减量、收集、暂存、处理等设施设备,要满足“四防”要求(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委托他人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定期清运,保证粪污及病死畜禽等合法处置。
(四)粪污要还田。不可将未经有效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或随意倾倒在耕地、荒坡、林地等地方,同时禁止露天堆肥。粪污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才可以还田,配套消纳土地面积须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
(五)臭气要管控。要注意养殖区域臭气对周边环境或居民点的影响,鼓励采用封闭式发酵罐、喷洒生物除臭剂、废气喷淋系统等措施,重点区域建议安装物联网臭气监测设备使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除臭剂,在排风口安装生物滤床或酸洗塔,臭气排放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六)台账要记好。畜禽养殖场(户)要规范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如实记录粪污产生量、处理工艺、去向等全流程信息,留存相关凭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须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粪肥还田年度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七)生产要安全。粪污处理设施、机械设备、配电箱等危险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如“禁止靠近”“小心触电”等;在有限空间作业时严格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流程。
(八)“红线”不要踩。不能利用养殖场封闭运行、防疫管控等便利条件,从事非法盗采提炼稀土、冶炼金属、电镀加工等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违法行为。
如果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过程中遇到疑问或需帮助,欢迎向当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我们将全力提供帮助。让大家齐心协力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3日
(编校:农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