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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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人 |
黄堂兴 |
钦农(渔业)罚〔2023〕92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7月25日06时51分在西航道核电站附近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涉案渔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黄屋屯管0017”号牌,船尾无船籍港标识;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7.4米,宽2.2米;船头安装起网机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功率14.71千瓦;船甲板面堆放地笼网30条,船甲板面有渔获物杂鱼7.8千克。经进一步调查,涉案渔船建造时并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船下水后主要用于捕捞作业。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符合涉刑移送标准,本机关于2023年9月18日将该案件移送海警部门处理,钦州市海警局审查后认为当事人虽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杂鱼7.8千克(已放生);
2.没收地笼网具30条;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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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然人 |
许云波 |
钦农(渔业)罚〔2023〕119号 |
当事人聘请船员于2023年09月04日10时28分在三十万吨油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124”号牌,该船为玻璃钢结构,船长9米,宽2.9米;船尾安装主机2台,主机铭牌脱落,功率不明;船前部甲板面安装起网机1台、筛螺器1台、制氧机1台、氧气瓶1个,氧气瓶输出氧气管4条;船中部甲板面载有捕捞上来的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902.08千克。经查询钦州市乡镇船舶管理系统,“犀牛脚管0124”号船舶登记备案所有人为洪昌有,船舶材质为木质,船舶尺寸为13(长)x 3(宽)x 1.7(深),与涉案渔船现场勘验结果不符,许云波涉案船舶非系统内登记备案的乡镇管理船舶。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902.08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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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然人 |
许云波 |
钦农(渔业)罚〔2023〕122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4日10时22分在三十万吨油码头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船尾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206”号牌;船为玻璃钢结构,船长10米,宽2.8米;船尾安装主机1台,功率118KW,制氧机1台,氧气瓶1个,氧气瓶输出氧气管5条;驾驶室前端安装起网机1台;船中部甲板面堆放有未分拣的花甲螺一堆;船前部甲板面堆放有打包好的渔获物花甲螺5包,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467.54千克。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涉案渔船套用他人船牌的事实。经查询钦州市乡镇船舶管理系统,“犀牛脚管0206”号船舶登记备案所有人为周德明,船舶材质为铁质,船舶尺寸为11.3(长)x 4.8(宽)x 1.5(深),与涉案渔船现场勘验结果不符,当事人涉案船舶非系统内登记备案的乡镇管理船舶。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467.54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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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人 |
廖礼星 |
钦农(渔业)罚〔2023〕125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4日10时23分在N21°36.115′E108°39.745′附近海域进行潜捕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该船为木质结构,船头两侧刷写“桂防渔3109”号牌;船舱前悬挂“合浦县监管09643”号牌;该船从船头系缆处至船尾艉机舵机下水处长度为12米,宽3.7米;船尾安装主机2台(右侧主机功率23.57KW,左侧主机铭牌脱落,功率不详),制氧机2台,氧气瓶2个,氧气瓶输出端有氧气管6条;涉案渔船船头处安装起网机1台;船前部甲板安装筛螺器1台,筛螺器两侧用绿色的网袋装有花甲螺两大包,筛螺器后部堆放有花甲螺一堆,渔获物花甲螺经称重为528.55千克。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船上悬挂的“合浦县监管09643”号牌和船头刷写的“桂防渔3109”均为假牌号。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廖礼星携带“桂北渔31379”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桂北)船捕(2023)HY-100028号〕)到渔政部门接受调查,并称其的涉案渔船船号实际为“桂北渔31379”。执法人员对该《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了勘验发现:该证书的持证人为李桂,船长13.69米,主机1台,总功率为19.9千瓦。涉案渔船与当事人提供的捕捞许可证不符,当事人的涉案渔船未依法取得船牌号。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528.55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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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人 |
陈子君 |
钦农(渔业)罚〔2023〕128号 |
龙仕春驾驶陈子君的涉案渔船于2023年09月07日16时11分出海潜捕作业返回至犀牛脚渔港出入口处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涉案渔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103”号牌,该船为铁夹泡沫结构,船长8米,宽2米;船头安装筛螺器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型号YC1115G2M,功率16.18千瓦),制氧机1台,氧气瓶1个,氧气瓶输出氧气管4条;船甲板面载有渔获物花甲螺44包,经称重为1724.69千克。经查询钦州市乡镇船舶管理系统:犀牛脚管0103登记船舶所有人为陈子君,船舶的材质为玻璃钢质,该船登记的船长为11米,宽3米,犀牛脚管0103登记的材质以及船长、船宽与涉案渔船严重不符,涉案渔船为套牌渔船。当事人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1724.69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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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然人 |
马海庭 |
钦农(渔业)罚〔2023〕139号 |
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7日18时46分在犀牛脚渔港外海域航行时被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涉案渔船船尾木箱上悬挂“合浦县监管09069”号牌,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5.9米,宽1.8米;船尾安装主机1台,功率15匹,船前部甲板面放置方形泡沫网兜2个;船中部甲板面有捕捞工具螺耙1把,船上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超航区进行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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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人 |
邓发全 |
钦农(渔业)罚〔2023〕140号 |
当事人驾驶涉案渔船于2023年09月27日21时37分在N21°34.916 ′E108°41.596′海域航行时被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该船的《钦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证书编号:0835),未能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调查,涉案渔船船尾左右两侧刷写“犀牛脚管0835”号牌,船舶所有人为邓发全;船号为犀牛脚管0835;船体材质:木质;船(总)长:11.5米,宽2.8米;主机1台,总功率40千瓦。该船船尾安装双拖板拖网1张,起网机1台、起网架1个、主机1台;船前部甲板左侧安装副机1台,副机用皮带连接电球1个,电球输出端连接电缆线2条,电缆线的终端连接在拖网的裸露钢缆上,拖网连接至拖板,拖板置于船尾;船中段甲板养生舱内载有渔获物明虾3.23千克。当事人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非法安装禁用渔具(电鱼)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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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然人 |
许以洋 |
钦农(渔业)罚〔2023〕150号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09时18分在大庙墩西侧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渔业船舶证书。经查,涉案渔船船首两侧未刷写船名船号,船尾无船籍港标识;该船为木夹泡沫结构,船长6米,宽2.3米;船头安装起网机1台;船尾安装主机1台,主机铭牌脱落,功率不明;船中段甲板堆放地笼网15条;涉案渔船养生舱内载有渔获物麻虾7.64千克。当事人驾驶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1.没收渔获物麻虾7.64千克(已放生);
2.没收禁用渔具(地笼)15条;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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