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24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1月24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高桂多 |
钦农(兽药)罚〔2023〕5号 |
2023年9月21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钦州市文峰南路新澳花园M铺钦州富生鱼虾药物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员工郝现军全程陪同下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饲料店经营场所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兽药产品,通用名称:肝胆利康散。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产品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产品肝胆利康散35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元); 三、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元)2.2倍处罚即人民币玖佰陆拾捌元整(968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捌元整(1058元)。 |
2023年11月22日 |
|
2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张其红 |
钦农(兽药〔2023〕6号 |
2023年6月2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钦州市五马路216号钦州缘源圆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张其红全程陪同下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在饲料店经营场所摆放有正在销售的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大黄五倍子散.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产品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兽药产品大黄五倍子散31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元); 三、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伍佰零柒元整(507元)2.2倍处罚即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伍元肆角(1115.4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肆角(1250.4元)。 |
2023年11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