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关于实施钦州市2021年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通知
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关于实施钦州市2021年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渔业船舶所有人: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13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钦州市实施2021年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批复》(桂农厅函〔2021〕1011号)精神,为进一步盘活项目结转资金,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解决部分已拆解、灭失渔船船舶所有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从今日起,我支队开始接受2021年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按照船舶所有人自愿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退出海洋捕捞业进行补助。补助内容包括对减船转产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补助和减船转产渔民培训补助等。
二、项目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
三、项目补助期间
(一)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拆解,且未申请制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灭失,《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有效,且未申请制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
(二)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必须为已拆解或已灭失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有效的渔船。
(三)船舶所有人持有渔船证书证件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四)船舶所有人签署不利用拆解、灭失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渔船,以及出具自愿退出捕捞业不再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五、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一)功率补助: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
(二)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和减船转产渔民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参照“十三五”中央减船补助标准执行,补助对象为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六、项目不支持对象
项目不支持购置并制造流程中的渔船申报。
七、项目申报材料
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请材料包括:1.《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表》;2.《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3.已拆解或灭失渔船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注销证明以及《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船舶所有人出具的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自愿退出捕捞业不再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八、申报材料提交地点: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渔政渔港监管科(钦州市钦北区文峰北路160号恒商大酒店8楼)。
九、联系电话:0777-2397763。
十、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2021年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表
2.减船转产渔船船舶所有人承诺书
钦州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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