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一封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倡议书,请查收
广大农民朋友们: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底,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造成污染,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长期的和潜在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在此倡议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一、广大农药使用者养成良好习惯,将使用后的农药包装瓶、袋、桶集中收集起来,主动交回农药经营门店,不随意丢弃至田埂、沟渠里,避免对渠水、土壤等环境造成污染。
二、在进行配药时使用清水多次冲洗农药包装(建议使用清水冲洗三次以上),减少、清除农药瓶(桶、袋)内的残留农药,减轻对环境危害。
三、不要将废弃包装物随地焚烧及丢弃在生活垃圾中,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田净、渠美、水清。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作出积极贡献!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宣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有关规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节选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