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你们好!畜禽养殖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民生和乡村产业振兴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离不开广大养殖场(户)的辛勤付出。在此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近年来,伴随产业规模扩大,部分畜禽养殖场(户)未规范处理畜禽粪污,存在偷排直排、乱堆乱放、臭气扰民等问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群众生活。为携手打造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推动畜禽养殖业向绿色低碳、环境友好转型发展,现向广大养殖场(户)朋友们发出以下行动倡议:
一、选址要合规
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禁止从事畜禽养殖的禁养区范围内。选址前请主动向当地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确认选址合理性,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造成损失。
二、手续要齐全
一是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先取得乡镇政府的设施农业用地批复。二是根据养殖规模,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规模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是2025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按设计生产能力)的养殖场,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设施要配套
无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还是散养户,都应根据养殖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科学设计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防渗、防雨、防溢流的粪污贮存池、堆肥车间等处理设施,设施投入使用后需定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泄漏,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若委托第三方处理粪污,也需建设符合标准的收集暂存设施,为后续处理提供便利。
四、废弃物要处理
不可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或随意倾倒在荒坡、林地等地方。禁止露天堆肥(防止滋生蚊蝇、污染空气,或渗入地下),堆肥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进行。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五、臭气要管控
及时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避免畜禽养殖废弃物在养殖场内长时间堆积,杜绝渗出、泄漏等情况发生,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在公共场所、乡村通道两旁堆放和露天发酵畜禽粪便。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避免臭气扰民。鼓励采取“微生物+”养殖,配套喷淋除臭系统处理等措施消除异味。
六、施肥要适量
规范施用粪肥,粪污需经过充分发酵堆肥腐熟等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消纳用地;排放至环境需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则要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确保每一滴粪污都“用得其所”,不准超量施肥污染环境。
七、台账要记好
规模养殖场要规范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粪肥还田计划和资源化利用台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80号)文件要求,记录粪污产生量、处理工艺、去向等全流程信息,留存相关凭证,确保数据真实可查,让粪污处理全程透明化。
八、安全防线要守好
在粪便污水处理场所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完善通风、防火等设施,尤其加强沼气设施、贮存池的安全防护管理,严格按照“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等相关要求清理污水池、沼气池、猪舍粪沟等有限空间,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守护生产安全底线。
如果您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遇到疑问或需帮助,欢迎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联系,我们将全力提供帮助。让我们齐心协力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