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农民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合作与联合”的主体,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纽带。围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税收优惠从加大专项支持力度、给予普惠政策支持两方面积极发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一、加大专项支持力度聚焦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负担,鼓励其轻装上阵,促进农民增收,实施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给予普惠政策支持除适用上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涉农业务,且大多属于小微经营主体,是支持农业发展、扶持小微经营主体成长相关普惠性税收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
1.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等。
2.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方面,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