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已成为推动农业高质高效、农民持续增收、乡村全面振兴的 “主力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免税政策及其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例如,高淳区桠溪国华水草栽培专业合作社2023年销售本社成员水草6318.39万元,免征增值税521.7万元。从全局看,增值税的减免减轻了合作社的税收负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从局部看,农民合作社的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既增加了盈余,又提高了成员的盈余返还及剩余盈余返还,还提高了成员的积极性及主人翁精神,增强了凝聚力。
2.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其效果。《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政策不仅减轻了购买方的税收负担,还促进了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为合作社拓展营销渠道增加了谈判的砝码。例如,南京固城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从农民合作社购进大量农产品,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每年节省近200多万元的税收成本,双方实现了互利共赢。这种合作关系不仅形成了稳定的供应链关系,还提高了企业的原料供应质量,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3.其他免税项目及其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降低了合作社成员的生产投入成本,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进一步减少了合作社的交易成本,促进了内部交易的活跃。这些免税项目不仅直接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负担,还间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南京市高淳区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每年为成员统一采购生产物资2000多万元,免征印花税1万多元,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药、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一免税政策直接减少了合作社和成员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可支配资金,同时又鼓励该合作社增加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从而促进整个合作社经济的发展。
4.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及其适用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合作社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这些资金被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了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和规范发展的信心。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免税项目及其具体条款。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免税项目不仅涵盖了广泛的农业生产和服务业领域,还特别强调了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农业项目,如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中药材的种植。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合作社的税收负担,还鼓励了合作社在这些领域的投资和发展,促进了农业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2.减半征收项目及其具体条款。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减半征收项目主要集中在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农业领域,如花卉和海水养殖。通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作社可以获得更多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进一步提升其在这些领域的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经济效益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显著降低了合作社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其盈利能力,还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力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三、存在问题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是农民合作社财务规范化水平不高。诸多合作社没有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即使有也不懂合作社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与企业混为一谈。许多合作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错过了每年的税收减免机会,直接影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与长远发展。二是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执法标准也不统一、不精准,合作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及时,合作社未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还削弱了政策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三是指导服务形成合力不足。目前,农业农村部门、税务部门联系不够紧密,没能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三、存在问题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但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是农民合作社财务规范化水平不高。诸多合作社没有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即使有也不懂合作社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与企业混为一谈。许多合作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错过了每年的税收减免机会,直接影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与长远发展。二是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够,执法标准也不统一、不精准,合作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及时,合作社未能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还削弱了政策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三是指导服务形成合力不足。目前,农业农村部门、税务部门联系不够紧密,没能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指导服务能力亟待提升。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开展线上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帮助合作社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条款和操作方法,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同时,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的财务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是落实税收政策的前提。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成员账户,使用专用财务软件,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规范化建设水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培训,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素质;重点加强区、镇两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引入有实操经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及社会其他服务组织人员充实到辅导员队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养一支热爱合作社事业、政策水平较高、实操能力较强的辅导员队伍,构建指导、扶持、服务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提高税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应加强对合作社的个性化服务,针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指导和支持,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