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问题农产品药残整治工作,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地,现公开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宁市西乡塘区黄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5年1月23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线索,对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某农户种植的芹菜进行执法检查。经监督抽样检验,该批次芹菜毒死蜱残留分别是1.11mg/kg和1.34mg/kg,远超≤0.05mg/kg的国家标准,且毒死蜱为蔬菜禁用农药。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构成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事实。
因涉嫌犯罪,案件于2025年4月7日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未构成犯罪,退回作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对农户使用禁用投入品的行为应处1000-10000元罚款。鉴于涉案芹菜未上市销售,当事人及时铲除并作无害化处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属“情节较轻”。最终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通过“检打联动”机制,以监督抽检为突破口,结合现场勘验、证据固定与快速处置,形成执法闭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标准化流程参考。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强化法律宣导,既体现执法温度,又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有效提升了执法公信力。
执法人员:胡明钰 李萍 吴英满 黎永宁
案例二:北海市合浦县周某某在豇豆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2025年4月12日,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在石康镇太平村对周某德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毒死蜱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提出异议后,4月18日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5月12日,合浦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曾使用同一台大型喷雾机先后为果树喷施毒死蜱及为豇豆喷施其他农药,因未彻底清洗器械导致豇豆受到毒死蜱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6月19日,该案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于7月16日退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合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元。
本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一是通过常态化抽检主动发现问题,体现监管主动性;二是暴露部分生产者未规范用药,凸显农药使用知识普及与监管的重要性;三是完整经历复检、移送与退回流程,为行刑衔接类案件提供了规范参考。
执法人员:朱小锋 廖乘
案例三:北海市铁山港区叶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5年4月24日,北海市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南康镇某豇豆收购点对叶某某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豇豆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4月30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检测报告》,其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共种植0.8亩豇豆,于抽检当日采摘销售37公斤,获取销售收入118.4元。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该案于6月6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当事人销售含禁用农药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铁山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4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专项监督抽检与严格执法,有力打击了违规使用高风险农药行为,引导生产者转向低毒低残留农药,从源头控制农残风险,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绿色健康发展。
执法人员:陈权伟 蓝新禄
案例四:南宁市青秀区张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5年3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种植的草莓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噻虫胺含量为0.28mg/kg,超过≤0.07mg/kg的限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4月10日,该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抽样当日销售涉案草莓10千克,货值金额238元。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已依法完成销售退赔,无违法所得。执法部门在调查中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固定相关证据,明确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8日,青秀区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追回已售草莓,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6月27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于7月3日按期缴纳罚款。
本案案件涉及小农户违法,反映出部分农户对农药使用规范认识不足,凸显加强基层普法与用药指导的重要性。
执法人员:刘雪羡 段祥会
案例五:柳州市柳城县韦某某养殖场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5月29日,柳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六塘镇韦某某养殖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本年度出栏的706头屠宰用生猪,均未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此前,柳城县农业农村局已持续多年强化合格证政策宣传,多次对辖区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合规提醒,并于2025年2月20日专门向该养殖场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要求其在后续生猪出栏销售时按规开具合格证,但该养殖场未予整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柳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违法情节具有典型性,在已收到整改通知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凸显部分生产主体合规意识薄弱。此外,案件警示意义显著,为辖区内畜禽养殖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落实。
执法人员:何波 罗朝勇
案例六:玉林市容县冼某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3日,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冼某在收购荔枝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向供货方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冼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冼某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改正违法行为。容县农业农村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冼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典型地反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常见问题。通过对此类“小案件”的规范处理,有助于强化农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体现了行政执法对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作用。
执法人员:黄明达 涂建珍 刘胜全
案例七:贺州市平桂区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14日,平桂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荔枝种植园,对正在采收、销售荔枝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荔枝种植园,对上次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所销售的荔枝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
本案例是典型的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通过该案例,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农产品未依法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执法人员:雷清 吴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