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调研》(决策督查情况报告第12期)上的批示精神,为推进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借鉴农业农村部和山东等省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出台过程
2019年3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林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调研组对部分设区市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调研,形成《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调研》;
2019年9月,针对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对策,采取措施,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党委汇报;
2020年2—3月,线上征求不同产业企业对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等指标的意见;
2020年4月,综合企业意见,修订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并在广西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20年5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0年6月,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形成《办法(讨论稿)》,再次书面征求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意见,并修改完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0年7月,《办法(讨论稿)》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办法(送审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020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2020年9月,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办法(送审稿)》;
2020年10月,《办法(送审稿)》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020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办法》,同时《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开,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个部分,二十八条。
(一)总则部分,共四条。阐述《办法》制定依据,明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概念、认定与监管办法。
(二)申报部分,共六条。明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三)认定部分,共四条。明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及享有优惠政策的权益范围。
(四)运行监测部分,共六条。明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附则部分,共八条。明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评审的相关纪律以及企业更名、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事件的办理事宜;明确《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