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其施行前已开办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确需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省份,应在2025年底前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当前,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分布在设区市城区、县城及交通便利的乡镇,生猪产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配送尚未覆盖所有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为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制定了《办法》。
二、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是什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需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原则是什么?
《办法》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原则是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的原则,并兼顾国家生猪产业政策方向,合理控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数量。
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条件要求及产品供应范围怎么规定?
(一)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要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应满足“边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三个基本条件。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对不同等级公路的设计速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 20799-2016) 对鲜肉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的规定、国务院《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对城区、镇区、乡村的定义,并结合现阶段我区有消费热鲜肉的习惯,确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要求。
(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 《办法》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年设计屠宰量小于2万头以下,主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定义。《办法》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产品供应范围。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办法》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屠宰场点所在乡镇和周边未设置屠宰场点的乡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应注明产品的供应范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销售区域”栏应注明销售乡镇名称。
五、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申请批准流程有哪些?
《办法》明确开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业主,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书面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请示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应就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产品供应范围征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县级人民政府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确需设置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交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接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材料后,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反馈是否同意设置及产品供应范围意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址要求及设置条件、设置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按新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交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材料,包括:业主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书面材料,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产品供应范围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对需要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意见等材料。
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如何开通动物检疫检验出证系统端口?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注册录入,经设区的市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动物检疫检验出证系统端口。
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印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新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应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首次检查;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址要求及设置条件、设置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年内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首次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首次检查和日常检查结果与动物检疫检验出证系统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