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制定《办法》是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二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当前,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禽屠宰企业、大型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设立的兽医实验室数量快速增长,但实验室管理运行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存在一定生物安全隐患。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区兽医实验室管理,全面、动态了解全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状况,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制定依据、管理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对实验室备案条件、材料、流程、时限,以及备案后监管、变更、终止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
(一)界定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监测、生产、检验检疫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
(二)规范备案程序。对须备案的实验室备案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做出规定,对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活动进行细化。
(三)明确监管要求。对备案后实验室监管、变更、终止作出明确要求。
三、《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须备案管理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定义范畴,明确了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申请备案法人机构、实验室的刚性要求,明确了申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是为保证同一事项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