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等 3份文件的政策解读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11号)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关于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渔业安全治理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将3份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渔业特别是海洋渔业,是一个生产高危、事故多发的行业。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对提升渔业安全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0〕11号)相关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三个管理制度。
二、出台主要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规则》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西实际,2022年12月,我们完成了三个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
2023年2月,行文征求各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处室和厅属相关单位意见,共征集到意见24条,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6条。4月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底社会公众未反馈意见。5月初,提交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法律顾问单位提出审查建议10条,采纳9条,不采纳1条,三个管理制度通过合法性审查。9月底,向厅安稳办征求意见,厅安委办未反馈意见。10月底,三个管理制度通过厅党组会审核。
四、3份文件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规定管控原则和各单位职责。管控原则为“全面排查、科学评估、量化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监督、指导、综合协调,市、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东船长负责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和报送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第五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共7个风险类型。
第六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要风险危害。
第七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规定风险评估与标识方法。渔业船舶首先开展自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
第九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措施。
第十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分类实施监管,根据风险等级不同安排不同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规定船东船长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包括五种类型。
第十二条规定制度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词语释义。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二)《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适用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所辖地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规定监督检查分类。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两类。
第四条规定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和开展次数、范围要求。
第五条规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属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状况(包括事故情况)、属地党委政府渔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渔业主管部门渔业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等十项内容。
第六条规定监督检查工作形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及工作台账、现场检查、交流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明查暗访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方式进行。
第七条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和监督检查工作台账内容。
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结束后工作整改和汇报。
第九条规定实施日期。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约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约谈定义参考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表述。本办法仅适用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理由是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各级行政机关自身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为便于工作开展,可以自行制定规定。
第三条规定约谈工作承办机构为厅渔政渔港监督处。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约谈情形。包括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约谈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约谈设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厅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人约谈设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具体情形。
第七条规定约谈启动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需要做的工作。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约谈一般程序。包括约谈启动、约谈通知、被约谈方准备工作内容、约谈具体内容、约谈形式等。
第十三条规定约谈后被约谈单位的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对约谈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规定被约谈单位不配合约谈或不落实整改责任的后果。
第十六条规定各市参考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