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4号)精神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提升乡村“形、实、魂”,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按照“坚持以工业化理念、产业链思维谋划乡村产业发展”的思路,以建设现代特色农业强区为目标,以特色农业规模化、优质化、品牌化为抓手,以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抓创新、育品牌、拓市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为主线,建成一批特色明显、链条完善、融合度高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推动全区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讲求绩效”原则进行管理。到2025年,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总量做大、品质做优、效益做好、品牌做响、增收做实,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成为乡村振兴的样板区、产业兴旺的引领区、经营主体的集聚区、改革创新的集成区、农村三产的融合区、助农增收的典范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先行区。
三、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4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19〕3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总则、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安排与下达、使用与管理、监督与绩效管理等内容。
(一)第一至六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范围、原则、实施期限、补助方式和责任单位等。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奖补、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助,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
(二)第七至九条,明确了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重点向示范区建设和经营主体倾斜,突出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产品加工,发展现代种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支持示范区经营主体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做大做优特色主导产业,打造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的示范区。对首次认定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自治区分别按400万元/个和5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晋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进行级差补助。自治区每年对五星级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开展核验,通过核验的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视当年示范区首次认定补助、晋级补助后资金剩余情况再行分配。
(三)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下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获认定、晋级的示范区和通过核验的五星级示范区建设,按照前一年度或当年认定或晋级,当年补助的方式安排资金。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认定、监测、核验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十三至十六条,明确了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示范区补助资金,不得自行变更补助对象或项目实施主体。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十七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绩效管理等内容。补助资金需按照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等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补助资金规范有效、足额及时使用。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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