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解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明确了申请组织培养种苗、果树种苗、茶树种苗、瓜菜种苗、甘蔗种苗、桑树种苗、马铃薯种薯等生产经营许可的设施、设备、人员、品种等条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均未对农作物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管时缺乏依据,标准不一,不利于规范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明确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明确了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应当具有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条件。
三、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主要是指什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二是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三是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四、办法中“自有产权”和“自有资产”如何界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五、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人员条件?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六、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品种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品种。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作物种苗,应具有1个(含1个)以上登记品种, 登记品种可以是企业自己选育的或者是与育种者签订生产经营协议的。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苗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者,或者与品种选育者签订生产经营协议,均可认为符合该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条件。申请生产经营的作物尚未纳入品种登记范围的,可暂不要求企业具有相应的品种条件,但应提供品种简介(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等)。
七、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简化许可机关审批程序。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即可,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