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桂农厅规〔2021〕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的具体工作。
2019年1月11日,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提出“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2021年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第四章,第十八条”提出“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2021年7月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渔养函〔2021〕61号)要求,各省区尽快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编写出台《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要求的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的具体措施。
2007年以来,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和我区重点工作安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全区先后有一批单位荣获国家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称号。这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单位对于引领带动全区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对这些示范单位的监管普遍存在监管主体责任不清晰、监管工作不规范不达标等,导致出现监管主体监管工作随意性比较大、示范单位引领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等问题。因此,编写出台《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可以有效地解决监管上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区国家级示范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出台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高要求推行。坚持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文件提出的标准要求,高位推行全区的管理细则。
(二)坚持大方向与可行性相结合。在坚持农业农村部文件提出的大方向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监管工作的重点、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管理细则》共有六章,二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对“广西国家级示范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广西国家级示范区”按“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和“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进行了分类,并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创建申请,共二条。明确每年1月,各申请创建主体要按照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进行创建申请备案。
(三)第三章考核验收,共七条。对创建期限提出了具体要求,1-2年内,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开展创建;要求自治区、市、县要出台落实支持创建政策并加强指导检查;明确每年9月,各申请创建主体要对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自评,并按照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明确每年10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对各申请验收主体进行考核验收。
(四)第四章公示和择优推荐上报,共二条。明确考核验收结束,要将考核验收总分值在80分以上(含)达到合格的单位,分类别按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明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和规定数量,择优将创建示范主体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七条。
1.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对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区的主体进行定期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定期复验和动态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是关于工作检查,明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市、县局每年至少开展2次工作检查;二是关于年度考核,明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年度考核的主体及其考核的内容与程序,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农业农村部;三是关于定期复验,明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定期复验的主体,期限为3年一次,各创建示范区主体要按照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复验申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于11月上报农业农村部。
2.明确奖惩措施。一是关于奖励措施,提出凡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区的主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局(海洋局)也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二是关于惩罚措施,提出除了符合“农渔发〔2021〕13号第十六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外,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增加了3种“提请农业农村部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情形之一“拒绝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工作检查1次(含)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1次(含)以上”,“到期复验而不按规定提出复验申请的”;提出“被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主体,从被调整之日起6年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海洋局)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自治区渔业项目资金;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3年内不得享受自治区渔业项目资金支持”。
(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明确《管理细则》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