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健全自治区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切实提高自治区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出台背景
我区自然气候多变,因季风进退失常造成降雨和气温变化大,旱、涝灾害和“两寒”(倒春寒和寒露风)及台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出现。桂西地区多春旱,桂东地区多秋旱。雨季大、暴雨过于集中,易发生洪涝灾害,尤其以桂南沿海和融江流域出现频率大。而春、秋雨季内受北方较强冷空气南下的影响,春季易出现倒春寒和秋季出现寒露风天气,危害农业生产。从保障我区粮食生产安全的目的出发,应建立长效省级种子储备制度。
实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明确规定,是保证自然灾害和市场剧烈波动情况下种子有效供应的迫切需要,加强种子市场调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的重大举措,是政府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其中: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目的、储备的含义、资金和管理机构。
(二)第二章储备计划与落实第5-11条,规定了储备种子数量、品种类型、储备期限、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以及承储任务调整。
(三)第三章资金管理第12-16条,明确了储备资金的管理、补贴支出范围、补助标准、经费拨付要求,其中救灾备荒种子补助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当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标准执行。
(四)第四章救灾备荒种子调用第17-21条,明确了种子调用权限、调用程序、调运要求、价格控制等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22-25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违规处罚等内容。
(六)第六章第26-27条为附则。
相关文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