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的问题
根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
1.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2.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常见问题
问:进出口食用菌审批单的有效期多长?
答:有效期3个月。
问:出口食用菌菌种是否还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审批?
答:不需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审批。
